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19號原告 施文祥 被告段美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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