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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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99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支票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乙○○係支票背書人,本件支票發票日為民國96年8月4日,提示日為民國96年8月30日,顯已逾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所定7日之提示期限,債權人對背書人即債務人乙○○喪失追索權,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顧正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