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鄭仁壽律師被告丙○○
戊○○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大華 律師
張仁興 律師被告乙○○
辛○○庚○○壬○○己○○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