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5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縉 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102年度桃簡字第231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733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 李縉皇 於民國102年8月7日下午3時12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區○○○路○段○○○號前,因闖越紅燈違規左轉遭警方攔查取締而心有不滿,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開立罰單之際,竟基於公然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以「你不能把太陽眼鏡拿掉嘛,你黑道啊」、「哪個人當笨蛋,眼睛戴著這種小 太保 的眼鏡」、「這眼鏡就是小太保的眼鏡」、「我說你戴的眼鏡小太保的眼鏡」、「我說你戴著小太保的眼鏡幹什麼」、「戴著眼鏡,上班還戴著眼鏡,跟人講話戴著太陽眼鏡,小太保的太陽眼鏡」、「有人當班戴著小太保樣的眼鏡嗎」、「你聽到個屁,我是說哪有一個警員戴著眼鏡,戴著像小太保一樣的眼鏡」、「為什麼要戴一個像小太保一樣的眼鏡,跩的要死」、「我說哪一個人上班戴著眼鏡,戴著像小太保一樣的眼鏡」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警員 陳政智 (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起訴)。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5頁反面),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李縉 皇固 坦承於102年8月7日下午3時12分許因闖越紅燈違規由桃園縣桃園市○○路左轉三民路,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前,為警攔查取締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犯行,辯稱:因警員陳政智突然從路旁隱密處衝出來攔下伊的車輛要開單舉發,伊受到很大的驚嚇,警員陳政智還戴著太陽眼鏡,更嚇人,伊係出於善意規勸,是維護公共安全的善意行為,伊沒有說警員陳政智是戴小太保眼鏡,伊是問警員陳政智為什麼不能像另一位警員 林政毅 一樣乾乾淨淨、清清爽爽執行勤務,警員林政毅說他也有戴太陽眼鏡,伊才對警員林政毅說你要帶也不會戴像小太保眼鏡云云。惟查:
㈠警員陳政智與林政毅於102年8月7日下午2時許至4時許
執行巡邏勤務,於同日下午3時12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前取締違規,發現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機車自桃園縣桃園市○○路紅燈左轉至桃園縣桃園市○○路,遂攔停被告車輛欲開單舉發交通違規等情,業據證人即警員陳政智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偵字卷第44頁),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警員陳政智、林政毅出具之職務報告(見偵字卷第14、16頁)在卷可參。警員陳政智與林政毅既係依法執行取締交通違規勤務,並身著警察制服,此有現場蒐證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可憑(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9至30頁),任何人一望即知警員陳政智與林政毅係警察身分,不至於因警員陳政智配戴太陽眼鏡而存疑,且被告騎乘機車違規於紅燈左轉,自知其有違規事實,見身著警察制服之警員陳政智與林政毅攔停其車輛,當知悉警員陳政智與林政毅欲依法對其開單舉發,且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現場蒐證錄影光碟結果(勘驗筆錄內容詳見附表,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5頁、原審卷第10至14頁),於警員陳政智對被告稱:「來,先生你靠邊一下喔。你紅燈已經不能再往前騎了,麻煩你旁邊」後,被告即回稱:「ㄟ,你們怎麼躲在屋子裡面呢」、「就是躲在這嘛」、「躲在這裡幹什麼?跩什麼東西阿你」、「你上班你戴什麼太陽眼鏡,你跩什麼東西」、「你是老幾啊」、「你才要客氣一點,阿你躲在這裡,你還跩兮兮的」、「不要指,你手不要給我亂指」、「你不會說『請』嗎」、「有禮貌一點,幾十歲的人了,不要我再教你」、「你的態度為什麼這麼差呢」等語,被告從未質疑警員陳政智、林政毅之身分及攔停其車輛之理由亦明,足見被告明知警員陳政智與林政毅係正在依法執行取締交通違規勤務之警務人員。縱被告主觀認為警員陳政智與林政毅於執行取締勤務時有未站立在明顯即見處所之情事,然此至多僅屬取締程序之瑕疵,不能據此逕謂警員陳政智與林政毅攔停被告車輛欲進行開單舉發之行為係對被告為現在不法之侵害,與刑法所謂正當防衛之要件自有未合。另依被告經警員陳政智攔停後之反應觀之,被告係立刻質疑警員陳政智與林政毅躲在屋內,更語氣強硬對警員陳政智稱:「躲在這裡幹什麼?跩什麼東西阿你」、「你上班你戴什麼太陽眼鏡,你跩什麼東西」、「你是老幾啊」、「你才要客氣一點,阿你躲在這裡,你還跩兮兮的」、「不要指,你手不要給我亂指」、「你不會說『請』嗎」、「有禮貌一點,幾十歲的人了,不要我再教你」、「你的態度為什麼這麼差呢」等語,被告未曾顯露畏懼之情,是被告辯稱其當時因警員陳政智攔停舉動及配戴太陽眼鏡之外觀受到驚嚇云云,實係卸責之詞。
㈡又被告經員警陳政智及林政毅攔停後,確有對當時配戴太陽
眼鏡之警員陳政智口出「你不能把太陽眼鏡拿掉嘛,你黑道啊」、「哪個人當笨蛋,眼睛戴著這種小太保的眼鏡」、「這眼鏡就是小太保的眼鏡」、「我說你戴的眼鏡小太保的眼鏡」、「我說你戴著小太保的眼鏡幹什麼」、「戴著眼鏡,上班還戴著眼鏡,跟人講話戴著太陽眼鏡,小太保的太陽眼鏡」、「有人當班戴著小太保樣的眼鏡嗎」、「你聽到個屁,我是說哪有一個警員戴著眼鏡,戴著像小太保一樣的眼鏡」、「為什麼要戴一個像小太保一樣的眼鏡,跩的要死」、「我說哪一個人上班戴著眼鏡,戴著像小太保一樣的眼鏡」等語,有勘驗筆錄可參,依當時情形觀之,被告於為警攔停後氣燄甚高且語氣不佳,先對警員陳政智稱「你不能把眼鏡拿掉嘛,你黑道啊」之語後,復陸續指摘前述警員陳政智配戴小太保的太陽眼鏡等語,足認被告實有辱罵配戴太陽眼鏡之警員陳政智係黑道、小太保之類不法人士之意,且警員陳政智攔停被告當日在外執勤之時間正值盛夏下午2時至4時許,警員陳政智為遮擋陽光照射,避免紫外線傷害眼睛而配戴太陽眼鏡,並無悖於常情之處,復參以警員陳政智當時所配戴太陽眼鏡之外觀、形式均與一般之太陽眼鏡無異,無何特別之處,或屬特定人士專用之特徵,有該太陽眼鏡之照片
2張(見偵字卷第17頁)存卷可憑,被告空言指稱該太陽眼鏡係屬小太保所配戴之太陽眼鏡,已屬無稽,況被告若係出於善意規勸之意,大可心平氣和地向警員陳政智以中性不帶價值評斷之用語建議執勤時不宜配戴太陽眼鏡,並解釋其原因為何,然被告卻怒氣騰騰對警員陳政智稱「你不能把眼鏡拿掉嘛,你黑道啊」之語,直指配戴太陽眼鏡之警員陳政智係黑道,並再三強調警員陳政智所配戴的太陽眼鏡係像小太保一樣的太陽眼鏡,而暗喻配戴該太陽眼鏡之警員陳政智係小太保,益徵被告應係不滿遭警員陳政智攔停開單舉發,乃以警員陳政智配戴太陽眼鏡此點藉題發揮,以前揭言詞含沙射影、指桑罵槐地辱罵警員陳政智係黑道及小太保,是被告辯稱其所言並無侮辱警員陳政智之意云云,委無足採。另被告辯稱:現場蒐證錄影光碟內容有遭竄改云云,然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錄影光碟內容結果,係連續攝錄,無何變造、改造、剪接、編輯之跡,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而被告亦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以供本院調查究明,其空言答辯,自難遽信,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圖卸飾詞,殊無可採。
㈢綜上,由被告為警攔停後,與警員陳政智對話之情境及用語
觀之,被告實有以前揭言詞,辱罵執勤時戴著太陽眼鏡之警員陳政智係黑道、小太保之意,是被告確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之犯行,自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又被告於密接時間內,在同一地點,以前揭數言詞辱罵警員陳政智,為其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祇論以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被告辱罵警員陳政智之言詞僅記載「戴著像小太保一樣的眼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戴著像小太保的眼鏡』)」,而漏未記載前述其他部分辱罵言詞,然該未敘及部分,為被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事實之一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
三、原審同本院上開認定,認本件事證明確,援引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併審酌被告騎乘機車於紅燈時違規左轉經警攔停舉發,竟不知反省自身交通違規行為不當,反以警員陳政智配戴太陽眼鏡一事藉題發揮,以前揭言詞意指依法執行舉發交通違規職務之警員陳政智係黑道、小太保等不法人士而侮辱之,所為非是,惟其於原審訊問時已當庭向警員陳政智道歉(見原審卷第86頁反面),並兼衡其於本案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及其於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4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仍執陳詞上訴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沛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附表┌─────────────────────────────────┐│勘驗檔案:PICT0009.AVI││影片總長:12分8秒││勘驗結果:││(警員陳政智下簡稱:警A,警員林政毅下簡稱:警B)││││警A:來,先生你靠邊一下喔。你紅燈已經不能再往前騎了,麻││煩你旁邊。││被告:ㄟ,你們怎麼躲在屋子裡面呢?││警A:什麼躲在屋子,我站在路旁而已,我在屋子裡面。││被告:就是躲在這嘛。││警A:這叫躲?││警B:有沒有看到我在這?││被告:躲就是躲起來,不是光明正大的。││警A:我光明正大的在這邊開啊。││被告:躲在這邊幹什麼?跩什麼東西阿你。││警A:誰跩?││被告:你啊。││警A:我跩什麼?││被告:你上班你戴什麼太陽眼鏡,你跩什麼東西。││警A:我不能戴太陽眼鏡啊,你說什麼?││被告:人家都沒有戴啊。││警A:戴太陽眼鏡不能嗎?││被告:當然不可以。││警A:誰說不行的?││被告:你上班要戴這個。││警A:誰說不行的?││被告:誰說可以的?││警A:我說可以的。││被告:你是老幾啊。││警A:你講話要客氣一點喔。││被告:你才要客氣一點。阿你躲在這裡,你還跩兮兮的。││警A:違規了。││被告:不要指,你手不要給我亂指。││警A:你違規了,麻煩你駕、行照。││被告:講麻煩可以。││警A:有帶行照嗎?││被告:你不會說「請」嗎?││警A:先生,我請問你有沒有帶行照?││被告:有。││警A:好,麻煩你借我一下。││被告:有禮貌一點,幾十歲的人了,不要我再教你。││警A:講話口氣不要這麼大嘛,是不是。││被告:你的態度為什麼這麼差呢?││警A:我沒有什麼態度不好的啊。││被告:你不能把眼鏡拿掉嘛,你黑道啊。││警A:我為什麼要拿眼鏡下來,你講話不要講那個喔。││被告:你黑道啊,他都沒有戴,你戴什麼,你表示你很瀟灑?││警B:我今天忘記戴。││被告:你們長官說上班要戴太陽眼鏡嗎?而且戴這種屌而啷噹的││太陽眼鏡。││警A:你說什麼啦?什麼叫屌而啷噹?││被告:你看你那個眼鏡是什麼眼鏡。││警A:墨鏡啦,什麼眼鏡。││被告:咦,行照在車上。││警A:沒有喔?││被告:我有說沒有嗎?││警A:蛤?那你就收起來了啊,是不是。││被告:就沒有帶嘛。││警A:沒有帶,沒關係我查。││被告:趕著去土銀,趕著去臺銀提個錢,││警A:紅燈就不能再左轉啊,是不是?││被告:剛剛要轉不轉的,逮到機會了,來抓績效。││警A:先生,請你講話不要這樣子激人家。││被告:我沒有激你。││警A:我沒有在抓什麼績效不績效的。││被告:那不是績效嗎?││警A:我們在這邊抓違規,只要違規,我們就取締。││被告:抓違規你在那邊抓嘛,不要躲在這嘛,然後又戴個太陽眼││鏡,哪有這樣的太陽眼鏡。││警A:沒有人說警察不能戴太陽眼鏡。││被告:蛤?哪個人當笨蛋,眼睛戴著這種小太保的眼鏡。││警A:什麼叫小太保?你說誰小太保?你說誰小太保?││被告:誰說你小太保了,這眼鏡就是小太保的眼鏡。││警A:我全程都在錄影喔。││被告:你錄嘛,你錄嘛。││警A:來來來。││被告:不要推││警A:我要辦你喔,我跟你講。││被告:你辦什麼?││警A:你說誰小太保?││被告:誰說你小太保,我說你戴的眼鏡小太保的眼鏡。││警A:我在錄影,小姐也有聽到,沒關係。││警A:你現在跟我回去。││被告:不要比來比去。││警A:你現在跟我回去,你罵我小太保,我覺得││被告:我什麼時候罵你小太保?小姐,妳有聽到我罵他小太保嗎││?││某女:(不語)││被告:我說你戴著小太保的眼鏡幹什麼。││警A:這邊都有在錄影,我現在告知你││被告:你不要給我比來比去。││警A:你涉嫌妨害公務、公然侮辱。││被告:你少來跟我鬼扯,我什麼時候侮辱你,你趕快開,我要││警A:我要辦你了,怎麼還叫開你而已。我全程都有錄影的東西││。來,靠旁邊,我現在告知你權利。││被告:我誰侮辱你了。││警A:沒關係,你跟我回去,我會放給你看,我會放給檢察官看││。││被告:你放給檢察官看,你去告嘛。││警A:我現在要辦你了。││被告:你不要推喔,你不要推。││警A:你不要動,不要動。││被告:我為什麼不要動。││警A:你剛剛公然侮辱我。││被告:誰公然侮辱你,不要亂講話。││警A:小太保,叫我小太保,不是隨便可以亂講的。││被告:戴著眼鏡,上班還戴著眼鏡,跟人講話戴著太陽眼鏡,小││太保的太陽眼鏡,什麼時候說你是小太保了。││警A:沒關係,我都有錄影的東西。││被告:對對,你回去看,有問題你再去告,你不要現在妨礙我自││由。││警A:我現在就要辦你了。││被告:你現在沒有資格辦我。││警A:你不要動喔,我告知你不要動喔。││被告:你要幹什麼?││警A:我要辦你妨害公務。││被告:我妨害你什麼公務?││警A:你公然侮辱我。││被告:我公然侮辱你什麼?││警B:來,不要這樣子來。││警A:來,你靠邊。││被告:我公然侮辱你什麼?││警A:我放給你看,回去我會放給你看。││(某女欲騎車離開,被告上前與該女對話)││被告:小姐,妳是M*7***,妳貴姓?你幫我做個證,我什麼時候││罵他小太保?││某女:(笑)││警A:我這邊有資料。││被告:有人當班戴小太保樣的眼鏡嗎?││某女:我趕著帶他││警A:小姐,妳先離開,我們依規定處理。││被告:妳貴姓?││某女:耳東陳。││被告:陳小姐,我到時候跟妳聯絡,M*7***。││警A:什麼叫小太保?││被告:你不要咬著牙齒誣告,我告訴你。││警A:我誣告你什麼?││被告:我要告你誣告。我有罵說你是小太保嗎?你不要給我亂扯││。上班不上班的,還戴著眼鏡,那個態度,那個跩樣子。││被告:你幾號?03465?││警B:嗯,對。││被告:你什麼隊的?││警B:交通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被告:(無法辨識)││警B:嗯,對。││被告:你幾號?││警A:我等一下會給你紅單。還有,你要跟我回去。││被告:你沒有資格叫我跟你回去。││警A:厚。││被告:你沒有資格。││警A:你公然侮辱我,我在執行公務,什麼叫小太保?││被告:你那個認定是,我什麼時候罵你小太保?││警A:你到檢察官那邊去講。││被告:對,那你寄傳票給我。││警A:請你跟我回去。││被告:你沒有資格,我不是現行犯。你憑什麼這樣做?││警A:我現在請你跟我回去。││被告:你憑什麼叫我這樣做?││警A:你現在公然侮辱我。││被告:我侮辱你什麼?││警A:你罵我小太保。││被告:你有聽到我罵他小太保嗎?││警B:有,我有聽到。││被告:你聽到個屁。我是說哪有一個警員戴著眼鏡,戴著像小太││保一樣的眼鏡,對不對?││警A:我是不是戴著眼鏡?││被告:我有說你像小太保嗎?不要亂亂││警A:我戴的眼鏡是什麼?我戴的眼鏡是什麼?你剛剛說什麼?││被告:我還跟你講喔,我說你看人家員警規規矩矩,沒有人戴這││樣。││警A:戴著眼鏡就像小太保是不是?││被告:沒有這回事,你不要亂牽拖。││警A:你剛剛明明就說小太保,你還說沒有。││被告:我沒有說你是小太保,我說你││(被告以右手碰觸警A之左上臂)││警A:不要碰我,你不要碰我。││被告:我說你憑什麼戴一個、為什麼要戴一個像小太保一樣的眼││鏡,跩的要死。││警A:什麼跩什麼?我跩什麼?││被告:我說你的同仁都沒有戴。││警A:我跩什麼?││被告:我說你的同仁都沒有戴太陽眼鏡這樣子。││警A:我戴眼鏡不行嗎?太陽大我戴太陽眼鏡不行嗎?││被告:那他為什麼不用戴?他也在開單,他為什麼不用戴?││警A:他不戴不行嗎?為什麼一定要每個人都戴呢?││被告:那你為什麼不端正自己的行為呢?││警A:我正常啊。││被告:然後你一下來就那個態度,馬上就來羅織我的罪,我妨害││你什麼公務了?我什麼地方公然侮辱你了?你不要亂講話││。││警A:來,麻煩你跟我回去喔。││被告:你不要指著我,你不要指著我。││警A:我現在逮捕你了。││被告:你現在使我產生畏懼了,你在恐嚇我。││警A:來,你的身分證。││被告:幾號?││警A:0618,還有這是我的名字。你要跟我回去了,你記我什麼││?││被告:跟你回去做什麼?││警A:我要辦你啊。││被告:你現在憑什麼辦我?││警A:送你去法院,你罵我小太保唄。││被告:我什麼時候罵你小太保了。││警A:沒關係,我會附上去的。││被告:你現在有錄影嘛。││警A:有有。││被告:你要告你可以去逕行告發,我沒有時間陪你回去。││警A:我不是要逕行告發,我跟你講喔,我現在要逮捕你,你公││然侮辱我,罵我小太保。││被告:我沒有罵你小太保,你不要亂講話。││警A:你不要亂動。││被告:你為什麼亂講話?││警A:我沒有亂講話。││被告:我什麼時候罵你小太保?││警A:麻煩你跟我回去,請你跟我回去。││被告:你拿來我簽這個。││警A:我現在告知你的權利,你有權保持沈默,毋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你涉嫌公然侮辱公務人員。現在時間102年8月7日15時││15分。我要告你了,罵人家小太保,警察不是給你隨便││被告:你不要亂講話,你再講我就認為你誣告,你告我我也告你││誣告。││警A:你剛剛有在錄嗎?││警B:有。││警A,來,跟我們回去啦。││被告:好,來來來。││警A:來,這邊先幫我簽個名,5天後郵局或超商都可以繳的東││西。││警B:摩托車要不要先停好?││警A:這張單子給你的。那你有身分證嗎?││被告:你說這個多少錢?││警A:這是1800元。先生,麻煩你請跟我們回去了。││被告:我跟你回去做什麼?││警A:你罵我啊。││被告:我什麼時候罵你了?││警A:你不要再大聲了。││被告:我再跟你講一次,我沒有罵你喔。││警A:我們全程都有錄影。││被告:你不要誣告。你剛剛那個全部都有全程錄影嗎?││警B:對對,我現在還在錄。││被告:如果這個裡面沒有錄出來說我罵他小太保,我就告他誣告││。││警B:他也有錄啊。││被告:對對。││警A:回去了。││被告:我如果那裡面沒有罵說你是小太保,我就告你誣告。我吃││飽了去罵你小太保。││警A:什麼叫小太保?││被告:我說哪一個人上班戴著眼鏡,戴著像小太保一樣的眼鏡。││警A:沒有規定說不能戴太陽眼鏡。││被告:那他為什麼不用戴?你為什麼不能把自己弄得很端莊?││警A:我這樣不端莊嗎?我哪裡不端莊你告訴我。││被告:你放心,我絕對告你誣告。││警A:走,跟我回去。││被告:你先證件還我。││警A:我要帶你回去了。││被告:我就跟你回去。證件還我。││警A:你有沒有身分證?││被告:你現在給我,回去我跟你們主管講。││警A:身分證?││被告:我沒有帶。││警B:阿你的摩托車停好。││被告:我跟你騎車回去,我還有事,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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