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81號原告 侯景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裕鑫 、 吳南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