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朝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朝成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謝朝成因違反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謝朝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21日│101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875號│10年度撤緩偵字第23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422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0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30日│101年9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422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06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0月8日│101年10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3383號│101年度執字第118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