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8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陳美卿 相對人 簡漢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77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2月9日至144年12月8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簡漢明。嗣相對人於94年12月14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240,000元、⑵170,000元、⑶60,62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14年12月14日、⑵114年12月14日、⑶104年12月1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⑴101年9月14日、⑵101年9月14日、⑶101年10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55,9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帳務表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是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與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松竹││282│建│3027│1/9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3│臺中市北屯區松│主要建材:RC造│地面層:78.51││全部││││竹段282地號│層數:5層樓房之││││││├───────┤第1層│││││││臺中市北屯區崇││││││││德六路1段151巷││││││││10弄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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