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0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0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0598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劉秋蘭 債務人 王維新 債務人 王維綱
一、債務人劉秋蘭、王維新、王維綱應就繼承被繼承人 王昭台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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