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告 陳冠霖 被告 張維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簡吟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