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勞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勞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勞簡字第27號原告甲○○被告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14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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