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38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邀同其他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00,000元,其借款期限自93年3月30日起至100年3月30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
(二)債務人自民國98年1月30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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