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5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3、4業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在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雨呈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