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3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具狀更正正確聲請人名義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並於原申請狀上補蓋公司大小章。
二、請提出委任狀。
三、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請至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更正後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與受款人或發票人之名義應與聲請人一致)。
四、釋明該支票之正確發票日(狀載附表與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