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21號原告 劉冠毅 被告 黃念祖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寄押在法務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指上開被告部分),特此裁定。(另被告 沈岳樑 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忠澤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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