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805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80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7月25日上午10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一)新台幣130,994元及自民國94年
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127,022元及其中新台幣124,224元自民國94
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及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三)
新台幣23,260元及其中新台幣22,632元自民國95年1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樂透貸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
書、信用卡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