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巫玫茹
巫坤達
一、債務人巫坤達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巫昭明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巫玫茹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2,9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391號編號尚欠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訖日(民國)年利率起訖日(民國)年利率117,268元自11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2.65%自112年10月14日起至113年4月13日止0.265%自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0.53%225,635元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1.4%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0.14%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1.525%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0.1525%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4月24日止1.65%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4月24日止0.165%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2.65%自112年4月25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0.265%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53%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