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冠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39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 高宏洲 具狀撤回告訴,本件訴追條件已有欠缺,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