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54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女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之女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遭羈押後,家中頓失依靠,為此請求讓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被告丁○○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證人 賴英鎮 、 楊景元 之證述可供佐證,足徵被告犯嫌確屬重大,且其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