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50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9月13裁定羈押並執行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甲○○對前開犯行坦承不諱,且有共犯 杜登宏 之證述及扣案毒品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之犯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要件相符,而被告身涉重罪犯嫌之情形下,本即潛在抗拒或拖延訴訟程序之危險性,其面對審判程序之期待性自較輕罪犯嫌者為低,因而以此為羈押事由,而被告前開情形,尚難因具保而使其消滅。從而,本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胡芷瑜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