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1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周羿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9,120元,及其中105,185元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羿震於107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4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9,120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1,245元整、消費款84,42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0,76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90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5,185元自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