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06號原告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肆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