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00號原告 廖弘美 被告 李舜琦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至107年4月承租原告位於臺南市○○街○段○○號3樓之房子,期間共積欠房屋租金21個月、管理費15個月及電費。擅自拆除一間和室。被告自107年元月起即不聯絡,避不見面,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萬8千元等語。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363號),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