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熊必成 (即 夏韻笙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文雯 (即夏韻笙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文霞 (即夏韻笙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文霖 (即夏韻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夏韻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