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 蔡宗憲 被告桃園市溪海休閒農業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劉健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溪海休閒農業發展協會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7,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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