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6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港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70號原告 翁天保 被告交通部航港局代表人 祁文中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鄧光明
楊秀娟 林達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港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許瑞助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