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