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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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841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王又加債務人 鄭立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新台幣│自民國94年12│至民國104年│按年息16%計算│自民國95年1月20日起│││39,902元│月19日起│8月31日止││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80元計算││││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9月01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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