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詮紘交通有限公司即萬順源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詮紘 即 鄭錦文 被告 楊文光
楊敖梁
楊敖齊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以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9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足佐,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