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審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郭采潔 被告 陳欣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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