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24號聲請人 袁中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3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國泰世華商業│國泰世華商業│100年3月22日│300,000元│JA0000000│││銀行大安分行│銀行大安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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