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93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葉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伍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貳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之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