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一而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