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徐 郁惠 債務人 徐勝 標債務人 林麗蘭
一、債務人林麗蘭、 徐郁惠徐勝標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叁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郁惠於民國99年11月至103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徐勝標、林麗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32,31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徐郁惠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徐勝標、林麗蘭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5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麗蘭、徐│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62%│││232312│郁惠、徐勝│2月1日起│││││元│標││││└──┴───┴─────┴──────┴──────┴───────┘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麗蘭、徐│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2312│郁惠、徐勝│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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