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42號聲請人 林國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川億┌─────────────────────────────────────┐│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茂宇數位整│華南商業銀│104年3月15日│61,500元│0000000││││合有限公司│行華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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