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瑞啟
楊士杰張嘉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917號、2345、2527、2646、3449、3927、531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 彰化 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37、1516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57、1258、276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賴瑞啟】犯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士杰】犯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扣案之SAMSUNG廠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嘉晉】犯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 邱冠豪 (另行審結)於民國105年11月前某日,加入詐欺集團後(無證據證明該詐欺集團有未滿18歲之成員),於105年11月間,介紹張嘉晉、賴瑞啟加入該詐欺集團。張嘉晉再於105年12月間,透過微信通訊軟體,介紹楊士杰加入該詐欺集團。其等分工方式為: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
一、二、三「被害過程欄」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二、三「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附表一、二、三「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受騙後,即將款項匯至附表一、二、三「匯入人頭帳戶、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之金融帳戶內。賴瑞啟、楊士杰則擔任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負責分持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交付之金融帳戶提款卡,並依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透過自動提款機提領遭詐欺民眾所匯入之款項,再依指示將提款卡及提領所得之款項交付給該詐欺集團成員,並約定楊士杰、賴瑞啟均以提領款項總金額之2%作為其等提領詐欺贓款之報酬。楊士杰另須將每日提領詐欺款項之情形回報張嘉晉,張嘉晉再回報給邱冠豪。張嘉晉因介紹楊士杰加入該詐欺集團,楊士杰乃自其所獲之詐欺犯罪所得中抽取新臺幣(下同)2萬4千元,交給張嘉晉作為介紹其加入詐欺集團之報酬,邱冠豪亦自詐欺犯罪所得中抽取2千元,交給張嘉晉作為介紹楊士杰加入詐欺集團之報酬(張嘉晉共取得2萬6千元)。
二、賴瑞啟於105年11月間加入詐欺集團後,與邱冠豪、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外號「大一」、「隨緣」、「Mr.Q」成年人及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成員以附表一、附表二「被害過程欄」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得手,再推由賴瑞啟持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交付之如附表一、附表二「匯入人頭帳戶、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再依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由賴瑞啟於附表一、附表二「提款之共犯、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所得之款項後,賴瑞啟再將所領得之詐欺款項,交給該詐欺集團中外號「大一」之成員,以此方式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28次,賴瑞啟並因此實際獲得7萬元之酬勞。
三、楊士杰、張嘉晉於105年12月間加入詐欺集團後,與邱冠豪、「大一」、「隨緣」、「Mr.Q」及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成員以附表二、附表三「被害過程欄」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附表三「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得手,再推由楊士杰持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交付之如附表二、附表三「匯入人頭帳戶、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再依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二、附表三「提款之共犯、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詐欺所得之款項後,楊士杰再將領得之詐欺款項,交給該詐欺集團中外號「大一」之成員,楊士杰另將提領詐欺款項之情形回報張嘉晉,張嘉晉再回報給邱冠豪,以此方式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2次,楊士杰並因此獲得3萬元之酬勞。嗣經警於
106年3月1日,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106年度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至楊士杰之高雄市○○區○○路○巷○○號居處執行搜索,扣得楊士杰所有供聯絡上情所用之SAMSUN
G廠牌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1張),始悉上情。
貳、程序部分:
一、起訴範圍之確認:
㈠、按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範圍),乃指起訴書(或自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實」(包括起訴效力所及之具有同一案件關係之犯罪事實)而言。在公訴事實之範圍即待證事實有疑問、矛盾、不明確的情況下,檢察官之舉證活動勢必產生阻礙,不能發揮。此時,不僅被告無法為訴訟之有效防禦,亦妨礙法院為訴訟之促進。因此,案件於準備程序階段,在法院依據同法第94條為被告人別之確認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法院即應接著對檢察官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起訴法條有無應予變更」,再由法院訊問被告或辯護人對於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法院於行準備程序時,公訴事實及其範圍如何解讀,應由到庭檢察官為之,此之所以實務上法院在第1次行準備程序時,亦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之意義所在,即由檢察官藉著口頭陳述公訴事實之方式,一方面顧及被告之答辯權與公開審判之旁聽權,另方面促使檢察官得以進一步明瞭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或起訴法條是否有疑問、矛盾或不明確之處,方得以及時澄清、更正,藉以確定如何之犯罪事實已繫屬於法院及法院之審判範圍,俾利被告、辯護人之答辯,及檢察官日後之舉證活動,與被告、辯護人日後之舉證利益。換言之,起訴事實之內容、範圍因到庭檢察官真摯之主張、陳述而確定。
㈡、經查,就下列事項,關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下列被詐欺之被害人所匯之款項,其數額與本案卷證所顯示之數額無法勾稽一致,而有不明之處,惟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向公訴檢察官確認後予以更正、補充,是本院審判之範圍,因公訴檢察官到庭陳述而明確,且該陳述之目的在於解決起訴書所載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要與訴一部之撤回或變更有別,而下開經公訴檢察官更正、補充之事項,均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應據以為審判之對象: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部分,補充告訴人 林芯妤 於105年12月11日下午3時35分許,匯款20,123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所示)。
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部分,所載之「30,000元」、「26,000元」,分別更正為「29,985元」、「25,985元」(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所示)。
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部分,其中所載之「19,000元」,更正為「18,985元」(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8所示)。
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部分,所載之「30,000元」,更正為29,985元(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9所示)。
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部分,另補充告訴人 廖惠玉 因受詐騙,而於105年12月11日晚間8時22分許,匯款15,223元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4所示)。
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部分,告訴人 郭怡安 匯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29,985元」、「29,985元」,均更正為「29,987元」、「29,987元」(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5所示)。
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部分,另補充告訴人 詹函育 因受詐騙,而於105年12月21日晚間7時53分、8時5分許,分別匯款28,985元、29,985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6所示)。
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部分,另補充告訴人 柯家媛 因受詐騙,於105年12月21日下午5時38分許,匯款21,648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4所示)。
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部分,另補充告訴人 郭肇翔 因受詐騙,而於105年12月21日下午5時51分許,匯款18,080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5所示)。
10、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部分,所載之「30,000元」,更正為「29,985元」(詳本判決附表二編號3所示)。
11、起訴書附表五編號5部分,告訴人 吳亮宜 於106年1月7日晚間7時42分許,匯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29,987元」,更正為「30,000元」(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5所示)。
12、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部分,所載之「29,988元」,更正為「29,989元」(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8所示)。
13、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1部分,告訴人 楊巧鈴 於106年1月7日晚間7時5分許,匯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30,000元」,更正為「29,985元」;於106年
1月7日晚間7時19分許,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0,000元」,更正為「9,985元」(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1所示)。
14、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4部分,告訴人 王瑋 辰所匯之「11,000元」、「12,000元」,分別更正為「10,985元」、「12,834元」(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4所示)。
15、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8部分,告訴人鄭 漢成 所匯之「6,958元」,更正為「6,985元」(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8所示)。
16、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0部分,告訴人 鄭巧琳 因受詐欺而匯款10,985元至人頭帳戶「國 泰世華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20所示)。
17、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1部分,告訴人 陳建銘 因受詐欺而匯款25,985元至人頭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21所示)。
18、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2部分,告訴人洪 穎蓁 於106年1月7日下午3時29分許,匯至 兆豐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2,000元」,更正為「11,985元」(詳本判決附表五編號22所示)。
19、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3部分,另補充告訴人 李瑞婷 因受詐騙,而於106年1月7日下午4時33分、36分、38分、41分許,分別匯款「29,985元」、「29,985元」、「29,985元」、「29,985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內(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23所示)。
二、本案被告賴瑞啟、楊士杰、張嘉晉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3人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84條之1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瑞啟(警218號卷一第17至21頁、第24頁、第26至30頁、第32頁、警686號卷第15至21頁、警442號卷第1至6頁、偵5317號卷、第64至68頁、第88頁、偵1516號卷第12頁正反面、本院卷一第225至227頁)、楊士杰(他615號卷第9至16頁、第21至24頁、第137至14
0頁、第172至176頁、第194至199頁、南市警686號卷第3至25頁、南市警485號卷第3至19頁、南市警442號卷第13至20頁、偵757號卷第35至36頁、第45至46頁、偵4036號卷第9至12頁、偵3259號卷第4至5頁、本院卷一第301至315頁)、張嘉晉(偵3927號卷第22至26頁反面、第32至37頁、本院卷一第223至225頁、本院卷二第202、203頁)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以下證據可以佐證:
㈠、人證部分:⒈證人即告訴人朱 明敏 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77至78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 李昕 頻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31至32頁)。
⒊證人即告訴人 林芊瑜 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39頁反面至41頁)。
⒋證人即告訴人 林依 蓓於105年12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61至62頁)。
⒌證人即告訴人林芯妤於105年12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4至5頁)。
⒍證人即告訴人邱 丞揚 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20至21頁)。
⒎證人即告訴人 黃穎柔 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11至12頁)。
⒏證人即告訴人 邱暐 凱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16頁正反面)。
⒐證人即告訴人 陳韋任 於105年12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51頁反面至至53頁)。
⒑證人即告訴人 陳意林 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27頁正反面)。
⒒證人即告訴人 黃柏瑋 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66頁正反面)。
⒓證人即告訴人 劉寶穗 於105年12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70至71頁)。
⒔證人即告訴人黃 志仁 於105年12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35頁反面至36頁)。
⒕證人即告訴人廖惠玉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45頁反面至46頁反面)。
⒖證人即告訴人郭怡安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115至116頁)。
⒗證人即告訴人詹函育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121頁反面至122頁)。
⒘證人即告訴人 徐苡甄 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124頁反面至125頁反面)。
⒙證人即告訴人陳 惠君 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137頁反面至138頁)。
⒚證人即告訴人邱霙於105年12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144頁正反面)。
⒛證人即告訴人 鄧西玲 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97頁反面至98頁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 黃詩茵 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103頁反面至104頁)。
證人即告訴人 曾韋蓉 於105年12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131頁反面至133頁)。
證人即告訴人 謝佳怡 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82至83頁)。
證人即告訴人柯家媛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88頁至89頁)。
證人即告訴人郭肇翔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93頁反面至94頁)。
證人即告訴人 林家怡 於105年12月24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三第3頁反面至4頁)。
證人即告訴人 傅椲竤 於105年12月25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三第11頁正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 劉承皓 於105年12月25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三第17頁正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潘 泰龍 於106年1月6日之警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17頁反面至18頁)。
證人即告訴人翁 蘇春 景於106年1月6日之警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12至13頁)。
證人即告訴人 向秀梅 於106年1月6日之警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55至56頁)。
證人即告訴人 李秋娥 於106年1月9日之警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40頁正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吳亮宜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49頁正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 邱惠琦 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1917號卷第17至21頁)。
證人即告訴人 胡文浩 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他615號卷第55頁反面至56頁)。
證人即告訴人 許建基 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66頁正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 陳品言 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71至72頁)。
證人即告訴人 林珮珊 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警615號卷第18頁正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 唐立榮 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58至59頁)。
證人即告訴人楊巧鈴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77頁正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 陳弘奇 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44頁正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 廖振堯 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28至29頁)。
證人即告訴人 王瑋辰 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21至22頁)。
證人即告訴人 林怡秀 於106年1月8日之警詢筆錄(他615號卷第38頁反面至39頁)。
證人即告訴人 王霈銘 於106年1月8日之警詢筆錄(他615號卷第49頁反面至50頁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 林欣 怡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他615號卷第72頁至73頁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 鄭漢成 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他615號卷第62頁反面至63頁)。
證人即告訴人 曾美偵 於106年1月8日之警詢筆錄(警352號卷第13至16頁)。
證人即鄭巧琳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他615號卷第82頁反面、第84頁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陳建銘於106年1月8日之警詢筆錄(他615號卷第77至78頁)。
證人即告訴人 洪穎蓁 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他615號卷第123頁反面至124頁)。
證人即告訴人 錢育慧 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他615號卷第125至126頁)。
證人即告訴人李瑞婷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他615號卷第88至89頁)。
證人即告訴人 李慶 桉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警615號卷第31至32-1頁)。
證人即告訴人 李曉昀 於106年1月9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三第117頁反面至118頁)。
證人即告訴人 郭子綺 於106年1月8日之警詢筆錄(他615號卷第133頁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 沈育蘋 於106年1月8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三第27至28頁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 翁涵羚 於106年1月8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三第44至45頁)。
證人即告訴人徐 偉浩 於106年1月8日之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三第52至54頁)。
證人 徐朗瑄 :
①證人徐朗瑄於106年6月8日之警詢筆錄(他615號卷第
201至206頁)。②證人徐朗瑄於106年6月8日之偵訊筆錄(他615號卷第
210至213頁)。
㈡、書證部分:
、附表一部分之書證:⒈告訴人 朱明敏 部分: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75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安分局羅斯福路 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18號卷二第75頁、第78頁反面至79頁反面)。
⒉告訴人 李昕頻 部分: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
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218號卷二第30頁正反面、第32頁反面)。
⒊告訴人林芊瑜部分: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41頁反面)。
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218號卷二第39頁、第42頁)。
⒋告訴人 林依蓓 部分:
①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6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
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218號卷二第59頁、第62頁反面)。
⒌告訴人林芯妤部分:
①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
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二第2至3頁、第5頁反面至9頁)。
⒍告訴人 邱丞揚 部分:
①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提款明細(警218號卷二第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
里分局愛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二第19頁正反面、第21頁反面至22頁反面)。
⒎告訴人黃穎柔部分:
①遠東商銀網路銀行的帳戶明細截圖(警218號卷二第13頁反面)。
②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18號卷二第10頁正反面、第12頁反面至13頁)。
⒏告訴人 邱暐凱 部分:
①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17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
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
8號卷二第15頁正反面、第17頁、第18頁反面)。⒐告訴人陳韋任部分: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53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
局普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二第49頁、第51頁、第54頁、第55頁反面、第57頁正反面)。
⒑告訴人陳意林部分: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29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
局明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二第24至26頁反面、第28頁)。
⒒告訴人黃柏瑋部分: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
武分局派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二第64至65頁反面、第67頁反面至68頁反面)。
⒓告訴人劉寶穗部分:
①合作金庫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
8號卷二第74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
局愛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二第69頁、第71頁反面至73頁反面)。
⒔告訴人 黃志仁 部分:
①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38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
局廣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二第34至35頁、第36頁反面、第37頁反面)。
⒕告訴人廖惠玉部分:
①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48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218號卷二第43頁正反面、第47頁)。
⒖告訴人郭怡安部分:
①第一商業銀行、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117頁正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
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18號卷二第108正反面、第110頁正反面、第114頁正反面)。
⒗告訴人詹函育部分:
①彰化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
8號卷二第121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
局坪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218號卷二第11
8至120頁反面)。⒘告訴人徐苡甄部分:
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
8號二第128頁正反面)。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
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二第123至124頁、第126頁正反面)。
⒙告訴人 陳惠君 部分:
①台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1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
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21
8號卷二第137頁、第138頁反面至140頁反面)。⒚告訴人邱霙部分: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1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
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18號卷二第142至143頁反面、第146頁)。
⒛告訴人黃詩茵部分:
①中國信託銀行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107頁正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
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1
8號卷二第101至103頁、第104頁反面至105頁反面)。告訴人曾韋蓉部分: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13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
北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二第129至131頁、第13
4頁)。告訴人謝佳怡部分:
①新竹縣竹北市農會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84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
山分局芎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二第80至81頁反面、第83頁反面至84頁)。
告訴人柯家媛部分: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89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1
8號卷二第85至87頁)。告訴人郭肇翔部分:
①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二第9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
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218號卷二第91至93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11月14日營清字第10
60115251號函檢附于 安邦 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偵5317號卷第36至36-1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3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
函檢附于安邦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 倪嘉雯 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 鄭雪婷 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 鄭信勇 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偵5317號卷第38至42頁)。
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11月21日玉山個(存)字第1061
110282號函檢附于安邦之帳戶0000000000000號、鄭雪婷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偵5317號卷第44至46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6年11月16日合金龜山存字第
1060005538號函檢附 陳俊 宏之 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偵5317號卷第48至49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
106224839153860號函檢附 陳俊宏 帳戶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5317號卷第51至52頁)。
臺灣銀行營業部106年11月15日營存密字第00000000000號
函檢附鄭雪婷之帳戶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偵5317號卷第54至55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6年12月5日彰作管字
第10620006426號函檢附黃 琮旻 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偵5317號卷第92至93頁)。
被告賴瑞啟於105年12月11日在自動提款機提款之翻拍照片
(警218號卷一第22頁反面、第33至41頁)被告賴瑞啟於105年12月21日在自動提款機提款之翻拍照片(警218號卷一第41至48頁)。
、附表二部分之書證:⒈告訴人林家怡部分:
①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三第6頁反面至7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
218號卷三第2至3頁、第5頁反面至6頁、第8頁反面)。
⒉告訴人傅椲竤部分:
①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三第13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
東分局公館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18號卷第9至10頁反面、第12至13頁)。
⒊告訴人劉承皓部分:
①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三第15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18號卷三第14頁、第22頁正反面)。
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12日渣打商銀字
第1060015043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3927號卷第39至40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6年1月23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062
74號函、106年6月20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檢附 許怡雯 之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他615號卷第163-1至163-2頁、警686號卷第154至156頁)。
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5日儲字第1050242210號
函及106年6月15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許怡雯之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阮子娟 之帳戶0000000000000000
0號之帳戶交易明細(他615號卷第165至167頁、警686號卷第151至153頁)。
⒎被告賴瑞啟於105年12月24日在自動提款機提款之翻拍照片(警218號卷一第22頁)。
⒏105年12月24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他615號卷第177頁)。
⒐被告賴瑞啟、楊士杰於106年12月24日在自動提款機提款之
翻拍照片(他615號卷第178頁正反面;警218號卷一第23頁反面、第24頁反面)。
⒑監視器翻拍照片(警442號卷第7至12頁、第21至32頁)。
、附表三部分之書證:⒈告訴人 潘泰龍 部分:
①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偵3259號卷第18頁反面)。
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3259號卷第16至17頁)。
⒉告訴人翁 蘇春景 部分:
①郵政匯款申請書(偵3259號卷第15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 員林 分局林厝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3259號卷第10至11頁、第85頁)。
⒊告訴人向秀梅部分:
①存款證明書(偵3259號卷第56頁反面)。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豐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59號卷第53至54頁反面)。
⒋告訴人李秋娥部分:
①存款明細(偵3259號卷第42頁反面)。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3259號卷第39頁正反面、第41至42頁)。
⒌告訴人吳亮宜部分:
①郵政、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3259號卷第52頁正反面)。
②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59號卷第48頁正反面、第50頁正反面)。
⒍告訴人邱惠琦部分:
①存款明細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偵3259號卷第34頁反面至35頁反面)。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59號卷第31至32頁)。
⒎告訴人胡文浩部分: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他615號卷第59頁正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正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615號卷第53至55頁、第57頁正反面、第58頁正反面)。
⒏告訴人許建基部分:
①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3259號卷第68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3259號卷第65頁正反面、第67頁正反面)。
⒐告訴人陳品言部分:
①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3259號卷第75頁正反面)。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259號卷第70頁正反面、第73頁反面至74頁)。
⒑告訴人唐立榮部分:
①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3259號卷第62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259號卷第57頁正反面、第60至61頁、第63頁反面)。
⒒告訴人楊巧鈴部分:
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3259號卷第84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3259號卷第76頁正反面、第78至80頁)。
⒓告訴人陳弘奇部分:
①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3259號卷第4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3259號卷第43頁正反面、第45頁正反面、第46頁反面)。
⒔告訴人廖振堯部分:
①彰化銀行、新光銀行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3259號卷第30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59號卷第26至27頁反面)。
⒕告訴人林怡秀部分:
①郵局帳戶封面影本(他615號卷第45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
局二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615號卷第37至38頁、第39頁反面、第41頁反面至42頁、第43頁反面至44頁)。
⒖告訴人王霈銘部分:
①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他615號卷第5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615號卷第48至49頁、第51頁正反面)。
⒗告訴人 林欣怡 部分:
①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他615號卷第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
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他615號卷第71頁正反面)。
⒘告訴人鄭漢成部分:
①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他615號卷第6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
州分局竹田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615號卷第61至62頁、第65頁正反面)。
⒙告訴人曾美偵部分:
①存摺內頁明細(警352號卷第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
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52號卷第17頁、第18頁反面)。
⒚告訴人鄭巧琳部分:
①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他615號卷第85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
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165號卷第82至86頁)。
⒛告訴人陳建銘部分:
①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他615號卷第80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
局草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65號卷第76頁正反面、第78頁反面至79頁反面)。
告訴人洪穎蓁、錢育慧部分:
①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他615號卷第126頁反面至12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
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65號卷第100頁、第104至106頁、第128頁反面至131頁)。
告訴人李瑞婷部分:
①台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6紙(他615號卷第90頁正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寶
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165號卷第87頁、第89頁反面、第92至93頁)。
告訴人李曉昀部分:
①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三第12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
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三第11
7至119頁反面)。告訴人郭子綺部分:
①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他615號卷第1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
局礁溪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165號卷第132至134頁反面)。
告訴人沈育蘋部分:
①中華郵政、渣打、第一商業銀行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警
218號卷三第36頁反面至39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
局圳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三第26頁正反面、第29頁正反面、第32頁、第34頁反面)。
告訴人翁涵羚部分:
①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三第4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
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三第42至43頁反面、第46頁正反面)。
告訴人 徐偉浩 :
①中國信託、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18號卷三第59頁反面至6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
局尖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單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218號卷三第51頁正反面、第55至60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23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
函檢附 曾建霖 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 張德文 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4036號卷第21至26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15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
函檢附 蔡明峰 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曾建霖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張德文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 鄧鈞元 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2345號卷第14至18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0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
函檢附 柳承宏 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蔡明峰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他615號卷第146至148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5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
函檢附 魏國龍 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他615號卷第165、168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8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
函檢附鄧鈞元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1917號卷第27至28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0日兆銀總票據
字第1060017760號函檢附張德文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他615號卷第142至144頁)。
聯邦商業銀行106年6月19日聯業管(集)字第1061032996
7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他615號卷第156至158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9日國世銀存匯
作業字第1060002873號函檢附 王賢能 之帳戶00000000000000
0號交易明細(他615號卷第160至162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年5月15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60
002214號函檢附 溫麗娟 之帳戶000000000000號、 黃元隆 之帳戶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2527號卷第16至19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4月24日營清字第10
60045191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1917號卷第24至25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27日中信銀字第
10622483959353號函檢附鄧鈞元之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1917號卷第30至31頁)。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6年6月15日彰作管字
第10650774號函檢附 陳子 鈞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1917號卷第36至37頁)。
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106年4月14日豐存字第1065001650
號函、106年5月19日豐存字第1065002294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2527號卷第12至13頁、第20至21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2月20日營清字第10
60014001號函檢附 陳盈昇 之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南市警442號卷第40至46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湖分行106年6月6日合金新湖字第10
60001576號函檢附魏國龍之帳戶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南市警485號卷第64至65頁)。
徐朗瑄與被告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
流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警
218號卷第120至124頁)。被告楊士杰於106年1月5日在自動提款機提款之翻拍照片(偵3259號卷第99頁正反面、4036號卷第17頁)。
被告楊士杰於106年1月6日在自動提款機提款之翻拍照片
(偵3259號卷第99頁反面至100頁反面、第102頁、偵4036號卷第18至20頁)。
被告楊士杰於106年1月7日在自動提款機提款之翻拍照片
(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
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頁)。
被告楊士杰於106年1月8日在自動提款機提款之翻拍照片
(南市警686號卷第273至277頁、南市警442號卷第28至32頁、南市警485號卷第63頁、他615號卷第207頁)。
、附表一、二、三共通之書證:⒈被告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
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字第43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3259號卷第6至9頁、警
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⒉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記錄(警218號卷一第105至111-1頁反面)。
⒊被告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
⒋被告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
⒌被告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 吳秀英 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3927號卷第27頁)。
⒍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廠牌智慧型手機「微信通訊軟體」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
⒎共犯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
片、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智慧型手機「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
⒏被告張嘉晉持用手機「微信通訊軟體」與被告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
⒐被告楊士杰持用手機「微信通訊軟體」與共犯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218號卷一第74頁)。
⒑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
報告(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
⒒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
㈢、物證部分:⒈扣案之SAMSUNG廠牌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1張)(本院107年度保管檢字第21號2-1;本院卷第73頁)。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賴瑞啟就附表一、附表二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張嘉晉、楊士杰就附表二、附表三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被告張嘉晉、賴瑞啟、楊士杰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2條固於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1日起施行,修正後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復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該條例第2條第1項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然依刑法第1條前段「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之規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本案尚無適用之餘地,先予敘明。
二、被告賴瑞啟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為;被告楊士杰、張嘉晉就附表二、附表三所為,係與共犯邱冠豪、「大一」、「隨緣」、「Mr.Q」及該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共同為之,足徵本案參與對附表一、二、三「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實施詐欺取財行為之成員達3人以上無訛。是核被告賴瑞啟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為;被告張嘉晉、楊士杰就附表二、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337、1516號案件,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部分(即林家怡、傅椲竤受騙匯款部分);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57、1258、2760號案件,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2部分(即林家怡、傅椲竤受騙匯款部分)、附表三編號27、
28、29部分(即沈育蘋、翁涵羚、徐偉浩受騙匯款部分),分別移送本院併辦,與起訴之事實分屬實質上同一案件(即林家怡、傅椲竤、徐偉浩受騙匯款部分)、事實上同一案件(即沈育蘋、翁涵羚受騙匯款部分),本即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第2364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28年上字第3110號、29年上字第36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現今詐欺集團參與人數眾多,分工極為縝密繁複,為達詐欺取財之目的,於共同被告間未必全部互相熟識,對於其他共同被告所負責之分工內容與細節,亦非全然知曉,然被告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先由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電話向告訴人施以詐術,待告訴人陷入錯誤,而將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再由被告以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再交付款項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被告實有參與詐欺集團以詐騙他人財物之共同犯罪意思,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其他集團成員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雖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未必直接聯絡,且各成員僅負責整個詐欺犯行中之一部分,然對自身在詐欺集團中所擔任之角色及負責之工作範圍,乃至事前約定領得款項時應獲得之報酬而知之甚明,顯係基於正犯之犯意共同參與,足認被告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各自分擔詐欺犯行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 達渠 等詐欺目的,自應共同負責。是被告賴瑞啟、共犯邱冠豪、共犯「大一」、「隨緣」、「Mr.Q」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就附表一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賴瑞啟、張嘉晉、楊士杰、共犯邱冠豪、共犯「大一」、「隨緣」、「Mr.Q」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就附表二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張嘉晉、楊士杰、共犯邱冠豪、共犯「大一」、「隨緣」、「Mr.Q」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就附表三所載之犯罪事實,分別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賴瑞啟、楊士杰、張嘉晉所屬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先向附表一、二、三「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附表一、二、三「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因受騙,而分別將款項匯入
附表一、二、三「匯入人頭帳戶、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再由擔任車手之被告賴瑞啟、楊士杰多次提領詐欺款項等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如附表一、二、三「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應論以接續犯。
六、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賴瑞啟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5、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侵害共計28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共成立28罪;被告楊士杰、張嘉晉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3、附表三編號1至29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侵害共計32名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共分別成立32罪(其中就附表三編號9、22部分,雖各有2名被害人,然依附表三編號9、22之犯罪情節,受詐欺之人實為陳品言、洪穎蓁,只是陳品言、洪穎蓁除持自己的金融卡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外,另分持林珮珊、錢育慧之金融卡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故實際受騙而受有財產損害之人各僅有1人,是就附表三編號9、22部分,應僅分別論以1罪)。被告賴瑞啟、楊士杰、張嘉晉就其等所為之犯行,犯意皆有別,行為亦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七、至於檢察官起訴書雖記載告訴人黃穎柔於105年12月11日下午3時35分許,匯款20,123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所示),並為被告賴瑞啟所提領,惟本院遍觀全案卷證,未見告訴人黃穎柔有此筆匯款資料存卷供參,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賴瑞啟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爰審酌詐欺集團橫行社會,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極大之負面影響,而詐欺集團利用人性之弱點,對失去警覺心之被害人施以煽惑不實之言語,使其等在渾沌不明之情形下,將辛苦賺取之積蓄,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入人頭帳戶,而被害人之財產自落入詐欺集團手中後,不僅憤恨之心無法平復,又因詐欺集團之分工細膩,難以追查資金流向,經常求償無門,損失慘重,處境堪憐,而被告賴瑞啟、楊士杰、張嘉晉在於本案詐欺集團中,均非首謀之角色,參與程度與所獲利益均無法與首謀等同視之,然其等昧於良知從事犯罪,所獲得之利益卻相對微薄,如此自甘淪落為詐欺集團利用之犯罪工具,所為極屬不該,且迄今均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本應予以嚴懲,然被告賴瑞啟、楊士杰、張嘉晉於本院訊問時皆始終坦認犯行,態度非劣,而被告賴瑞啟、楊士杰為實際提領款項之車手,獲有相對較多之報酬,被告張嘉晉所獲之報酬相對較少,且未實際參與詐欺款項之提領,並分別考量:①被告賴瑞啟自承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育有1名子女,目前家中尚有母親及胞姊,小孩則是跟生母同住,入監前是從事天車維修的工作,1個月收入約3萬2千元;②被告楊士杰自承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家中尚有母親及胞妹,入監前是以搭鷹架為業,1個月收入約3萬元;③被告張嘉晉自承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家中尚有父母及胞姐,目前是以作工為業,
1日收入約1千3百元;暨衡酌檢察官就被告賴瑞啟、楊士杰、張嘉晉刑度之意見,及到庭之告訴人邱丞揚表示:請對被告賴瑞啟、楊士杰、張嘉晉從重量刑(本院卷二第109頁)、告訴代理人 詹孟忠 、黃詩茵、曾美偵分別表示:刑度部分沒有意見(本院卷二第110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賴瑞啟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就被告楊士杰、張嘉晉則各分別量處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伍、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SAMSUNG廠牌智慧型手機1支(含SIM卡1張),為被告楊士杰所有,並供其犯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楊士杰所自承(偵3259號卷第4頁反面),並有被告楊士杰持用該支手機中「微信通訊軟體」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對話紀錄之翻拍照片(警
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可證,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之HTC廠牌智慧型手機
1支(含SIM卡1張),遍觀卷內全部事證,並無證據顯示該支手機為被告楊士杰犯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嘉晉自承其介紹被告楊士杰加入詐欺集團,而從邱冠豪、楊士杰處獲得總計2萬6千元之酬勞(本院卷一第22
4、225頁),該筆金錢自與詐欺犯罪相關,而屬其犯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被告賴瑞啟自承其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總計獲得7萬至8萬元之酬勞(本院卷一第22
6頁);被告楊士杰則自承其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總計獲得3萬至5萬元之酬勞(他615號卷一第13、139頁)。
其中就被告賴瑞啟、楊士杰部分,其等均無法明確記憶實際之犯罪所得數額,基於「事實有疑義時,應作對被告有利認定」之原則,應認被告賴瑞啟之實際犯罪所得為7萬元,被告楊士杰之實際犯罪所得為3萬元。從而,被告張嘉晉所獲得之2萬6千元、被告賴瑞啟實際所得之7萬元、被告楊士杰實際所得之3萬元,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分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紀芊宇偵查起訴,檢察官魏偕峯、黃煥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賴瑞啟提領詐欺款項部分┌───┬───┬───────┬────────┬─────────────────┬──────────┐│編號│被害人│被害過程│匯入人頭帳戶、時│提款之共犯、時間、地點│宣告刑│││││間、地點、金額│││├───┼───┼───────┼────────┼─────────────────┼──────────┤│⒈│朱明敏│朱明敏於105年│①陳俊宏:│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11日晚間9│中國信託商業銀│②105年12月11日22:23、22:24│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10分許,接獲│行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號(合作金庫│刑壹年貳月。││││自詐欺集團成員│0343│銀行斗六分行提款機)│││││電話,騙稱其網│②105年12月11日││││││路購物,因重複│22:18││││││下單致其有12筆│③28,658元││││││訂單,嗣後會有│││││││郵局人員會去電│││││││協助取消訂單,│││││││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晚間9時│││││││25分許,假冒郵│││││││局人員,指示朱│││││││明敏至ATM操作│││││││,而於同日晚間│││││││10時18分匯款28│││││││,658元進入本案│││││││右列之中國信託│││││││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朱明敏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⑤105年12月1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77至78頁)│攝影翻拍照片19張(警218號卷一第││││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218號│22頁反面、第33至41頁)││││卷二第75頁反面)│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至111-1頁反面)││││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1│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8號卷二第75頁、第78頁反面至79頁反面)│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15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53860號函檢附│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陳俊宏帳戶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51至52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⒉│李昕頻│李昕頻於105年│①于安邦:│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11日晚間7│玉山商業銀行│②105年12月11日19:55、19:56│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許,在高雄市│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號(華南銀行│刑壹年貳月。│││○○○區○○街71│594│斗六分行提款機)│││││號住處家中,接│②105年12月11日││││││獲自詐欺集團成│19:53││││││員電話,騙稱其│③21,980元││││││網路購物,因重│││││││複下單致其有多│││││││了10幾筆訂單,│││││││請其確認,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晚間,假冒郵│││││││局客服人員,指│││││││示李昕頻至ATM│││││││操作,而於同日│││││││晚間7時53分匯│││││││款21,980元進入│││││││本案右列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昕頻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⑤105年12月1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31至32頁)│攝影翻拍照片19張(警218號卷一第││││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218號│22頁反面、第33至41頁)││││卷二第33頁)│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至111-1頁反面)││││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聯單(警218號卷二第30頁正反面、第32頁│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反面)│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④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11月21日玉山個│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存)字第1061110282號函檢附于安邦之帳│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戶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各1份(│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44至46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⒊│林芊瑜│林芊瑜於105年│①于安邦:│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11日晚間7│玉山商業銀行│②105年12月11日20:06、20:07│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17分許,接獲│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號(彰化銀行│刑壹年貳月。││││自詐欺集團成員│594│斗六分行提款機)│││││電話,騙稱其先│②105年12月11日││││││前網路購物,因│20:04││││││其會計小姐疏失│③29,989元││││││致其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晚間7時44分│││││││,假冒郵局經理│││││││,指示林芊瑜至│││││││ATM操作,而於│││││││同日晚間8時4│││││││分匯款29,989元│││││││進入本案右列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件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芊瑜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⑤105年12月1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39頁反面至41頁)│攝影翻拍照片19張(警218號卷一第││││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218號│22頁反面、第33至41頁)││││卷二第41頁反面)│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刑事案│至111-1頁反面)││││件報案三聯單(警218號卷二第39頁、第42│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頁)│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④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11月21日玉山個│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存)字第1061110282號函檢附于安邦之帳│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戶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各1份(│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偵5317號卷第44至46頁)│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⒋│林依蓓│林依蓓於105年│①陳俊宏:│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11日晚間8│合作金庫銀行│②105年12月11日21:12至21:21│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至9時許,接│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段○○○號B1(│刑壹年參月。││││獲自詐欺集團成│849│玉山銀行家樂福斗六店提款機)、斗│││││員電話,騙稱其│②105年12月11日│六市○○路○段○○○號(臺灣新光銀│││││先前網路購物,│21:05、21:07│行家樂福斗六店提款機)│││││因其作業疏失致│③分別匯入││││││其誤設為分期約│29,985元││││││定轉帳,詐欺集│29,985元││││││團成員再於同日│││││││晚間,假冒 安泰 │││││││人員,指示林依│││││││蓓至ATM操作,│││││││而分別於同日晚│││││││間9時5分、7│││││││分匯款29,985元│││││││、29,985元進入│││││││本案右列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林依蓓於105年12月12日之警│⑤105年12月1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61至62頁)│攝影翻拍照片19張(警218號卷一第││││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警21│22頁反面、第33至41頁)││││8號卷二第63頁)│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桃園市政│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至111-1頁反面)││││報案三聯單(警218號卷二第59頁、第62頁│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反面)│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6年11月16日│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合金龜山存字第1060005538號函檢附陳俊│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宏之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份(偵5317號卷第48至49頁)│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⒌│林芯妤│林芯妤於105年│①于安邦:│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10日下午4│華南商業銀行│②105年12月11日14:47、14:48、15│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22分許,接獲│000-0000000000│:28、15:33│刑壹年參月。││││自詐欺集團成員│15│③雲林縣○○市○○路○號、45號、70│││││電話,騙稱其先│②105年12月11日│號(合作金庫銀行斗六分行、華南銀│││││前網路購物,因│14:43、15:23│行斗六分行、彰化銀行斗六分行提款│││││其會計人員入帳│、15:26│機)│││││錯誤致其誤設為│③分別匯入││││││分期轉帳,詐欺│29,989元、││││││集團成員再於同│29,985元、││││││月11日下午2時│29,985元。││││││3分,假冒郵局├────────┼─────────────────┤││││客服人員,指示│①于安邦:│①賴瑞啟│││││至ATM操作,而│中華郵政│②105年12月11日15:42│││││分別於同日下午│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鎮○路○○○號(斗六市│││││2時43分、3時│281│農會光興分部提款機)│││││23分、3時26分│②105年12月11日││││││匯款29,989元、│15:35││││││29,985元、│③匯入20,123元。││││││29,985元進入本│││││││件右列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於│││││││同日下午3時35│││││││分匯款20,123元│││││││進入右列之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芯妤於105年12月12日之警│⑥105年12月1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4至5頁)│攝影翻拍照片19張(警218號卷一第││││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218號│22頁反面、第33至41頁)││││卷二第41頁反面)│⑦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刑事案│至111-1頁反面)││││件報案三聯單(警218號卷二第39頁、第42│⑧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頁)│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11月│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14日營清字第1060115251號函檢附于安邦帳│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⑨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號卷第36至36-1頁)│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3日儲字│、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于安邦之帳戶000217│││││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5317號│││││卷第38至42頁)│││├───┼───┬───────┬────────┼─────────────────┼──────────┤│⒍│邱丞揚│邱丞揚於106年│①于安邦:│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11日下午3│中華郵政│②105年12月11日17:17、17:18、29│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許,在南投鎮│000-0000000000│、30│刑壹年貳月。│││○○里鎮○○路33│281│③雲林縣○○市○○路○段○○○號B1(│││││之4號租屋處,│②105年12月11日│玉山銀行家樂福斗六店提款機)│││││接獲自詐欺集團│17:12、17:25││││││成員電話,騙稱│③分別匯入││││││其先前報名多益│29,985元、││││││考試,因其重複│25,985元。││││││報名可能重複扣│││││││款,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下午│││││││4時許,指示邱│││││││丞揚至ATM操作│││││││,而分別於同日│││││││下午5時12分、│││││││25分匯款29,985│││││││元、25,985元進│││││││入本案右列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邱丞揚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⑤105年12月1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20至21頁)│攝影翻拍照片19張(警218號卷一第││││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提款明細3紙(警218│22頁反面、第33至41頁)││││號卷二第23頁)│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陳報單、│至111-1頁反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單(警218號卷二第19頁正反面、第21頁反│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面至22頁反面)│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3日儲字│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于安邦之帳戶000217│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5317號│、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卷第38至42頁)│││├───┼───┬───────┬────────┼─────────────────┼──────────┤│⒎│黃穎柔│黃穎柔於105年│①于安邦:│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11日下午2│華南商業銀行│②105年12月11日15:44、15:54│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35分許,在基│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鎮○路○○○號、大同路│刑壹年貳月。││││隆市安樂區 崇德 │15│45號(斗六市農會光興分部、華南銀│││││路134號4樓住│②105年12月11日│行斗六分行提款機)│││││處,接獲自詐欺│15:40││││││集團成員電話,│③匯入10,123元。││││││騙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其業務│││││││人員疏失致其誤│││││││設為批發商,將│││││││被連續扣繳12個│││││││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下午│││││││2時49分,假冒│││││││銀行人員,指示│││││││黃穎柔至ATM操│││││││作,而於同日下│││││││午3時40分匯款│││││││10,123元進入│││││││本案右列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穎柔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⑤105年12月1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11至12頁)│攝影翻拍照片19張(警218號卷一第││││②遠東商銀網路銀行的帳戶明細截圖1紙(警│22頁反面、第33至41頁)││││218號卷二第13頁反面)│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③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陳報單、│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至111-1頁反面)││││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警218號卷二第10頁正反面、第12頁反面至│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13頁)│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11月│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14日營清字第1060115251號函檢附于安邦帳│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號卷第36至36-1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⒏│邱暐凱│邱暐凱於105年│①于安邦:│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11日下午3│中華郵政│②105年12月11日15:41、15:42、16│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許,接獲自詐│000-0000000000│:00│刑壹年貳月。││││欺集團成員電話│281│③雲林縣○○市鎮○路○○○號、大同路│││││,騙稱其先前網│②105年12月11日│3號、雲林路2段297號(斗六市農│││││路購物,因其資│15:35、15:45│會光興分部、合庫商銀斗六分行提款│││││料誤植為批發商│③分別匯入│機)│││││,需取消資料,│29,550元、││││││詐欺集團成員再│18,985元。││││││於同日下午,假│││││││冒遠東銀行客服│││││││人員,指示邱暐│││││││凱至ATM操作,│││││││而於同日下午3│││││││時35分、45分匯│││││││款29,550元、18│││││││,985元進入本案│││││││右列之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暐凱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⑤105年12月1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16頁正反面)│攝影翻拍照片19張(警218號卷一第││││②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1紙(警218號│22頁反面、第33至41頁)││││卷二第17頁反面)│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至111-1頁反面)││││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警218號卷二第15頁正反面、第17頁、第18│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頁反面)│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3日儲字│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于安邦之帳戶000217│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5317號│、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卷第38至42頁)│││├───┼───┬───────┬────────┼─────────────────┼──────────┤│⒐│陳韋任│陳韋任於105年│①陳俊宏:│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11日晚間7│合作金庫銀行│②105年12月11日21:03│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54分許,接獲│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段○○○號B1(│刑壹年貳月。││││自詐欺集團成員│849│玉山銀行家樂福斗六店提款機)│││││電話,騙稱其先│②105年12月11日││││││前網路購物,因│21:03││││││其工作人員疏失│③匯入29,985元。││││││致其帳戶會被扣│││││││錢,將協助取消│││││││此交易,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晚間時23分,假│││││││冒郵局客服人員│││││││,指示陳韋任至│││││││ATM操作,而於│││││││同日晚間9時3│││││││分匯款29,985元│││││││進入本案右列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件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韋任於105年12月12日之警│⑤105年12月1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51頁反面至至53頁│攝影翻拍照片19張(警218號卷一第││││)│22頁反面、第33至41頁)││││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218號│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卷二第53頁反面)│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至111-1頁反面)││││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二第49頁│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第51頁、第54頁、第55頁反面、第57頁正│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反面)│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6年11月16日│、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合金龜山存字第1060005538號函檢附陳俊宏│││││之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號卷第48至49頁)│││├───┼───┬───────┬────────┼─────────────────┼──────────┤│⒑│陳意林│陳意林於105年│①于安邦:│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11日下午4│中華郵政│②105年12月11日17:55、17:56│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54分許,接獲│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號(凱基銀行│刑壹年貳月。││││自詐欺集團成員│281│員林分行斗六自福區)│││││電話,騙稱其先│②105年12月11日││││││前網路購物,其│17:51││││││帳戶可能會被重│③匯入12,012元。││││││複扣款,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下午,假冒郵局│││││││客服人員,指示│││││││陳意林至ATM操│││││││作,而於同日下│││││││午5時51分匯款│││││││12,012元進入本│││││││件右列之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意林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⑤105年12月1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27頁正反面)│攝影翻拍照片19張(警218號卷一第││││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218號│22頁反面、第33至41頁)││││卷二第29頁反面)│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至111-1頁反面)││││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金融│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二第24至│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26頁反面、第28頁)│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3日儲字│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于安邦之帳戶000217│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各1份(偵5317號│、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卷第38至42頁)│││├───┼───┬───────┬────────┼─────────────────┼──────────┤│⒒│黃柏瑋│黃柏瑋於105年│①陳俊宏:│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11日晚間9│合作金庫銀行│②105年12月11日21:21│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許,在高雄市│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段○○○號(新│刑壹年貳月。│││○○○區○○路│849│光商銀家樂福斗六店)│││││100號住處,接│②105年12月11日││││││獲自詐欺集團成│21:17││││││員電話,騙稱其│③匯入26,027元。││││││先前網路購物,│││││││因其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致其帳戶│││││││會被重複扣款,│││││││將協助取消此交│││││││易,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晚間│││││││,假冒郵局人員│││││││,指示黃柏瑋至│││││││ATM操作,而於│││││││同日晚間9時17│││││││分匯款26,027元│││││││進入本案右列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件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瑋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⑤105年12月1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66頁正反面)│攝影翻拍照片19張(警218號卷一第││││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218號│22頁反面、第33至41頁)││││卷二第67頁)│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派所陳報單、受理各│至111-1頁反面)││││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二第64至65│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頁反面、第67頁反面至68頁反面)│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6年11月16日│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合金龜山存字第1060005538號函檢附陳俊宏│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之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偵5317號卷第48至49頁)│││├───┼───┬───────┬────────┼─────────────────┼──────────┤│⒓│劉寶穗│劉寶穗於105年│①陳俊宏:│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11日晚間9│合作金庫銀行│②105年12月11日21:22、21:25│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許,接獲自詐│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段○○○號(新│刑壹年貳月。││││欺集團成員電話│849│光商銀家樂福斗六店提款機)、雲林│││││,騙稱其先前網│②105年12月11日│縣○○市○○路○段○○○號(新光商│││││路購物時,因在│21:19│銀斗六分行提款機)│││││7-11取貨時刷條│③匯入29,987元。││││││碼有錯誤致其帳│││││││戶會被多扣款,├────────┼─────────────────┤││││指示劉寶穗至AT│①陳俊宏:│①賴瑞啟│││││M操作,而分別│中國信託商業銀│②105年12月11日22:09(中國信託斗│││││於同日晚間9時│行000-00000000│六分行提款機)│││││19分、22時4分│0343│③雲林縣○○市○○街○號│││││匯款29,987元、│②105年12月11日││││││27,000元進入本│22:04││││││件右列之合作金│③27,000元││││││庫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劉寶穗於105年12月12日之警│⑥105年12月1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70至71頁)│攝影翻拍照片19張(警218號卷一第││││②合作金庫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22頁反面、第33至41頁)││││易明細表各1紙(警218號卷二第74頁)│⑦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至111-1頁反面)││││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⑧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卷二第69頁、第71頁反面至73頁反面)│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6年11月16日│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合金龜山存字第1060005538號函檢附陳俊宏│⑨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之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48至49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53860號函檢附│││││陳俊宏帳戶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5317號卷第51至52頁)│││├───┼───┬───────┬────────┼─────────────────┼──────────┤│⒔│黃志仁│黃志仁於105年│①于安邦:│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11日晚間6│玉山商業銀行│②105年12月11日20:06│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18分許,接獲│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號(彰化銀行│刑壹年貳月。││││自詐欺集團成員│594│斗六分行提款機)│││││電話,騙稱有人│②105年12月11日││││││冒稱其名義團購│20:02││││││商品,欲取消訂│③29,985元││││││單必須先付款30│││││││,000元,指示黃│││││││志仁至ATM操作│││││││,而於同日晚間│││││││8時2分匯款29│││││││,985元進入本案│││││││右列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志仁於105年12月12日之警│⑤105年12月1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35頁反面至36頁)│攝影翻拍照片19張(警218號卷一第││││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21│22頁反面、第33至41頁)││││8號卷二第38頁反面)│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至111-1頁反面)││││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二│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第34至35頁、第36頁反面、第37頁反面)│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④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11月21日玉山個│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存)字第1061110282號函檢附于安邦之帳│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戶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5317號卷第44至46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⒕│廖惠玉│廖惠玉於105年│①于安邦:│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11日晚間7│玉山商業銀行│②105年12月11日20:22、20:23、2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50分許,在臺│000-0000000000│:24│刑壹年貳月。││││中市大里區東明│594│③雲林縣○○市○○路○○○號(合作金│││││路147巷83之7│②105年12月11日│庫銀行雲林分行提款機)│││││號住處,接獲自│20:20、20:22││││││詐欺集團成員電│③分別匯入││││││話,騙稱其先前│29,985元、││││││網路購物,因其│15,223元。││││││內部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致其帳戶│││││││會被連續扣款12│││││││個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晚│││││││間7時54分許,│││││││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指│││││││示廖惠玉至ATM│││││││操作,而分別於│││││││同日晚間8時20│││││││分、22分匯款29│││││││,985元、15,223│││││││元進入本案右列│││││││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惠玉於105年12月11日之警│⑤105年12月1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45頁反面至46頁反│攝影翻拍照片19張(警218號卷一第││││面)│22頁反面、第33至41頁)││││②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警218號卷二第48頁)│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至111-1頁反面)││││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件報案三聯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線紀錄表(警218號卷二第43頁正反面、第│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47頁)│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④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11月21日玉山個│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存)字第1061110282號函檢附于安邦之帳│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戶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5317號卷第44至46頁)│││├───┼───┬───────┬────────┼─────────────────┼──────────┤│⒖│郭怡安│郭怡安於105年│①鄭雪婷:│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21日下午5│玉山商業銀行│②105年12月21日18:56、19:07、19│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29分許,在臺│000-0000000000│:08、19:15│刑壹年肆月。││││南市麻豆區光復│564│③雲林縣○○○○里○○街000巷00號│││││路131號住處,│②105年12月21日│(永豐銀行大潤發斗南店提款機)│││││接獲自詐欺集團│18:53、18:56││││││成員電話,騙稱│③分別匯入││││││其先前網路購物│29,987元、││││││,因誤以為是批│29,987元。││││││發商致多刷了10├────────┼─────────────────┤││││筆訂單,詐欺集│①鄭雪婷:│①賴瑞啟│││││團成員再於同日│臺灣銀行│②105年12月21日19:38、19:40│││││下午5時47分許│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段○○○號(新│││││,指示郭怡安至│22│光商銀斗六分行1提款機│││││ATM操作,而分│②105年12月21日││││││別於同日晚間6│19:38││││││時53分、56分匯│③匯入29,985元。││││││款29,987元、29├────────┼─────────────────┤││││,987元進入本案│①鄭雪婷:│①賴瑞啟│││││右列之玉山商業│中華郵政│②105年12月21日19:44、19:45│││││銀行帳戶;於同│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段○○○號(新│││││日晚間7時38分│5593│光商銀家樂福斗六店提款機)│││││匯款29,985元進│②105年12月21日││││││入台灣銀行帳戶│19:38││││││;於同日晚間7│③匯入29,985元。││││││時41分匯款29,9│││││││85元進入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怡安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⑦105年12月2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115至116頁)│攝影翻拍照片15張(警218號卷一第││││②第一商業銀行、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1至48頁)││││4紙(警218號卷二第117頁正反面)│⑧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至111-1頁反面)││││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及受理各類案│⑨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件紀錄表(警218號卷二第108正反面、第│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110頁正反面、第114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④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11月21日玉山個│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存)字第1061110282號函檢附鄭雪婷0716│⑩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號│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卷第44至46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⑤臺灣銀行營業部106年11月15日營存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鄭雪婷之帳戶023008│││││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號卷第│││││54至55頁)│││││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3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鄭雪婷之帳戶026118│││││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號卷│││││第38至42頁)│││├───┼───┬───────┬────────┼─────────────────┼──────────┤│⒗│詹函育│詹函育於105年│①鄭雪婷:│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21日晚間7│臺灣銀行│②105年12月21日19:56、19:57、2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許,接獲自詐│000-0000000000│:04、20:05、20:12、20:13、20│刑壹年肆月。││││欺集團成員電話│22│:14│││││,騙稱其先前網│②105年12月21日│③雲林縣○○市○○路○段○○○號(新│││││路購物,因有錯│19:46、19:57│光商銀斗六分行1提款機)│││││帳要其取消線上│、20:07││││││交易,詐欺集團│③分別匯入││││││成員再於同日晚│27,985元、││││││間,假冒花旗銀│1,985元、││││││行客服人員,指│29,985元。││││││示詹函育至ATM├────────┼─────────────────┤││││操作,而分別於│①鄭雪婷:│①賴瑞啟│││││同日晚間7時46│中華郵政│②105年12月21日19:55、19:55│││││分、57分、時7│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段○○○號(新│││││分匯款27,985元│5593│光商銀斗六分行1提款機)│││││、1,985元、29│②105年12月21日││││││,985元進入本案│19:53、20:05││││││右列之台灣銀行│③分別匯入││││││帳戶;於同日晚│28,985元、││││││間7時53分、8│29,985元。││││││時5分匯款28,9│││││││85元、29,985元│││││││進入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件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函育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⑥105年12月2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121頁反面至122│攝影翻拍照片15張(警218號卷一第││││頁)│41至48頁)││││②彰化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⑦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易明細表5紙(警218號卷二第121頁)│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至111-1頁反面)││││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⑧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218號卷二│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第118至120頁反面)│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④臺灣銀行營業部106年11月15日營存密字第│⑩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00000000000號函檢附鄭雪婷之帳戶023008│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號卷第│、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54至55頁)│││││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3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鄭雪婷之帳戶026118│││││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號卷│││││第38至42頁)│││├───┼───┬───────┬────────┼─────────────────┼──────────┤│⒘│徐苡甄│徐苡甄於105年│① 黃琮旻 :│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21日下午5│彰化商業銀行│②105年12月21日21:14、21:14、21│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32分許,接獲│000-0000000000│:30、21:36、21:37│刑壹年伍月。││││自詐欺集團成員│1000│③雲林縣○○市○○路○段○○○號(新│││││電話,騙稱其先│②105年12月21日│光商銀斗六分行1提款機)、雲林縣│││││前網路購物,因│21:11、21:22│斗六市○○路○段○○○號B1(玉山銀│││││其員工操作錯誤│、21:25│行家樂福斗六店提款機)、雲林縣斗│││││致選到連續購買│③分別匯入│六市○段○○○號(新光商銀家樂福斗│││││,詐欺集團成員│29,985、│六店)│││││再於同日晚間,│30,000元、││││││假冒合庫行員,│30,000元。││││││指示徐苡甄至AT│││││││M操作,而分別├────────┼─────────────────┤││││於同日晚間9時│①鄭信勇:│①賴瑞啟│││││8分、19分、22│中華郵政│②105年12月21日21:12、21:13、21│││││分匯款29,985元│000-0000000000│:29、21:47、21:48│││││、10,132元、2│380│③雲林縣○○市○○路○段○○○號(新│││││9,985元進入本│②105年12月21日│光商銀斗六分行1提款機)、雲林縣│││││件右列之中華郵│21:08、21:19│斗六市○○路○段○○○號B1(玉山銀│││││政帳戶;於同日│、21:32│行家樂福斗六店提款機)│││││晚間9時11分、│③分別匯入││││││25分、32分匯款│29,985元、││││││30,000元、29,9│29,985元、││││││85元、30,000進│10,132元。││││││入彰化商業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徐苡甄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⑥105年12月2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124頁反面至125│攝影翻拍照片15張(警218號卷一第││││頁反面)│41至48頁)││││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⑦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易明細表6紙(警218號二第128頁正反面│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至111-1頁反面)││││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⑧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聯防機制通報│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單(警218號卷二第123至124頁、第126│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頁正反面)│⑨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④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6年12│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月5日彰作管字第10620006426號函檢附黃│、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琮旻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號卷第92至93頁)│││││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3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鄭信勇之帳戶008137│││││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號卷│││││第38至42頁)│││├───┼───┬───────┬────────┼─────────────────┼──────────┤│⒙│陳惠君│陳惠君於105年│①黃琮旻:│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21日晚間9│彰化商業銀行│②105年12月21日21:51、21:52│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許,在臺中市│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段○○○號(新│刑壹年貳月。│││○○○區○○路2│1000│光銀行家樂福斗六店提款機)│││││段169號公司,│②105年12月21日││││││接獲自詐欺集團│21:51││││││成員電話,騙稱│③匯入29,093元。││││││其先前網路購物│││││││,因其工作人員│││││││誤植輸入20組產│││││││品致其每個月會│││││││被扣款,需解除│││││││交易錯誤的紀錄│││││││,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晚間,│││││││假冒臺中銀行客│││││││服人員,指示陳│││││││惠君至ATM操作│││││││,而於同日晚間│││││││9時51分匯款29│││││││,093元進入本案│││││││右列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惠君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⑤105年12月2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137頁反面至138│攝影翻拍照片15張(警218號卷一第││││頁)│41至48頁)││││②台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21│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8號卷二第141頁)│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至111-1頁反面)││││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各類│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式表、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警218號卷二第137頁、第138頁反面至14│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0頁反面)│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④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6年12│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月5日彰作管字第10620006426號函檢附黃│、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琮旻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號卷第92至93頁)│││├───┼───┬───────┬────────┼─────────────────┼──────────┤│⒚│邱霙│邱霙於105年│①黃琮旻:│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21日下午5│彰化商業銀行│②105年12月21日22:00、22:01│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30分許,接獲│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號(合庫商銀│刑壹年貳月。││││自詐欺集團成員│1000│斗六分行提款機)│││││電話,騙稱其先│②105年12月21日││││││前網路購物,因│21:55││││││其工作人員疏失│③匯入3,789元。││││││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致其帳戶會│││││││被連續扣款12個│││││││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晚間│││││││,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指示│││││││邱霙至ATM操│││││││作,而於同日晚│││││││間9時55分匯款│││││││3,789元進入本│││││││件右列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告訴人邱霙於105年12月22日之警詢筆錄│⑤105年12月2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警218號卷二第144頁正反面)│攝影翻拍照片15張(警218號卷一第││││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218號│41至48頁)││││卷二第145頁)│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刑事│至111-1頁反面)││││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18號│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卷二第142至143頁反面、第146頁)│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④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6年12│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月5日彰作管字第10620006426號函檢附黃│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琮旻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表1份(偵5317號卷第92至93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⒛│鄧西玲│鄧西玲於105年│①鄭雪婷:│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21日下午5│玉山銀行│②105年12月21日18:53│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54分許,接獲│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里○○街000巷00號│刑壹年貳月。││││自詐欺集團成員│564│(永豐銀行大潤發斗南店提款機)│││││電話,騙稱其女│②105年12月21日││││││兒先前網路購物│18:43││││││,因個資及帳戶│③匯入29,987元。││││││可能遭人盜用致│││││││訂單多筆未付款│││││││,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晚間,│││││││假冒郵局客服人│││││││員,指示鄧西玲│││││││至ATM操作,而│││││││於同日下午時43│││││││分匯款29,987元│││││││進入本案右列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件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鄧西玲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③105年12月2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97頁反面至98頁反│攝影翻拍照片15張(警218號卷一第││││面)│41至48頁)││││②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11月21日玉山個│④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存)字第1061110282號函檢附鄭雪婷0716│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號│至111-1頁反面)││││卷第44至46頁)│⑤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⑥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黃詩茵│黃詩茵於105年│①鄭雪婷:│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21日晚間6│玉山銀行│②105年12月21日18:54、18:55│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6分許,接獲│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斗南西岐里文化街119巷21號│刑壹年參月。││││自詐欺集團成員│564│(永豐銀行大潤發斗南店提款機)│││││電話,騙稱其先│②105年12月21日││││││前網路購物,因│18:48││││││會計小姐疏失誤│③匯入29,989元。││││││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致其帳戶會被├────────┼─────────────────┤││││連續扣繳12個月│①鄭雪婷:│①賴瑞啟│││││,詐欺集團成員│中華郵政│②105年12月21日19:33、19:35│││││再於同日晚間,│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段○○○號B1(│││││假冒郵局主任,│5593│玉山銀行家樂福斗六店提款機)│││││指示黃詩茵至AT│②105年12月21日││││││M操作,而於同│19:19││││││日晚間6時48分│③匯入29,985元。││││││、7時19分匯款│││││││29,989元、29,9│││││││85元進入本案右│││││││列之玉山商業銀│││││││行、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件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詩茵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⑥105年12月2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103頁反面至104│攝影翻拍照片15張(警218號卷一第││││頁)│41至48頁)││││②中國信託銀行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⑦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2紙(警218號卷二第107頁正反面)│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至111-1頁反面)││││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刑事│⑧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警218號卷二第101至103頁、第104頁反│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面至105頁反面)│⑨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④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11月21日玉山個│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存)字第1061110282號函檢附鄭雪婷0716│、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號│││││卷第44至46頁)│││││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3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鄭雪婷之帳戶026118│││││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號卷│││││第38至42頁)│││├───┼───┬───────┬────────┼─────────────────┼──────────┤││曾韋蓉│曾韋蓉於105年│①鄭信勇:│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21日晚間8│中華郵政│②105年12月21日21:13、21:15│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10分許,在新│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段○○○號(新│刑壹年貳月。││││竹縣新豐鄉松柏│380│光商銀斗六分行1提款機)│││││林42號407室,│②105年12月21日││││││接獲自詐欺集團│21:11、21:14││││││成員電話,騙稱│③分別匯入││││││其先前網路購物│8,123元、││││││時,因在超商取│7,123元。││││││貨時店員簽收的│││││││簽單有誤致其變│││││││成分期付款,指│││││││示曾韋蓉至ATM│││││││操作,而分別於│││││││同日晚間9時11│││││││分、14分匯款8,│││││││123元、7,123│││││││元進入本案右列│││││││之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曾韋蓉於105年12月22日之警│⑤105年12月2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131頁反面至133│機攝影翻拍照片15張(警218號卷││││頁)│一第41至48頁)││││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警218號│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卷二第136頁)│之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105至111-1頁反面)││││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二第│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129至131頁、第134頁)│0頁)││││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3日儲字│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鄭信勇之帳戶008137│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號卷│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第38至42頁)│反面)││├───┼───┬───────┬────────┼─────────────────┼──────────┤││謝佳怡│謝佳怡於105年│①倪嘉雯:│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21日下午4│中華郵政│②105年12月21日17:22、17:23│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33分許,接獲│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號(合庫商銀│刑壹年貳月。││││自詐欺集團成員│9128│斗六分行提款機)│││││電話,騙稱其為│②105年12月21日││││││先前賣家,因其│17:18││││││員工操作錯誤致│③匯入29,985元。││││││變成分期付款,│││││││指示謝佳怡至AT│││││││M操作,而於同│││││││日下午5時18分│││││││匯款29,985元進│││││││入本案右列之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謝佳怡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⑤105年12月2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82至83頁)│攝影翻拍照片15張(警218號卷一第││││②新竹縣竹北市農會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41至48頁)││││表1紙(警218號卷二第84頁反面)│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受理詐騙│至111-1頁反面)││││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二第│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80至81頁反面、第83頁反面至84頁)│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3日儲字│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倪嘉雯之帳戶031130│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號卷│、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第38至42頁)│││├───┼───┬───────┬────────┼─────────────────┼──────────┤││柯家媛│柯家媛於105年│①倪嘉雯:│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21日下午4│中華郵政│②105年12月21日17:40、17:41、17│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38分許,接獲│000-0000000000│:45│刑壹年參月。││││自詐欺集團成員│9128│③雲林縣○○市○○路○○號(華南銀行│││││電話,騙稱賣家│②105年12月21日│斗六分行提款機)、雲林縣斗六市大│││││搞錯單據致變成│17:36、17:38│同路3號(合庫商銀斗六分行提款機│││││12期分期付款,│③分別匯入│)│││││詐欺集團成員再│29,987元、││││││於同日晚間,假│21,648元。││││││冒玉山銀行行員│││││││,指示柯家媛至│││││││ATM操作,而於│││││││同日下午5時36│││││││分、38分匯款29│││││││,987元、21,648│││││││元進入本案右列│││││││之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柯家媛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⑤105年12月2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88頁至89頁)│攝影翻拍照片15張(警218號卷一第││││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警218號│41至48頁)││││卷二第89頁反面)│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刑事│至111-1頁反面)││││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報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警218號卷二第85至87頁)│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3日儲字│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倪嘉雯之帳戶031130│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號卷│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第38至42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郭肇翔│郭肇翔於105年│①倪嘉雯:│①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共同││││12月21日下午5│中華郵政│②105年12月21日17:46、17:47│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時10分許,在屏│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號(合庫商銀│刑壹年貳月。││││東醫院,接獲自│9128│斗六分行提款機)│││││詐欺集團成員電│②105年12月21日││││││話,騙稱其先前│17:40、17:51││││││網路購物,因去│③分別匯入││││││超商領取貨品時│29,989元、││││││,店員刷條碼作│18,080元。││││││業疏失誤設致重│││││││複扣款,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晚間,假冒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指示郭肇翔至│││││││ATM操作,而於│││││││同日下午時40分│││││││、51分匯款29,│││││││989元、18,080│││││││元進入本案右列│││││││之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郭肇翔於105年12月21日之警│⑤105年12月21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二第93頁反面至94頁)│攝影翻拍照片15張(警218號卷一第││││②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警21│41至48頁)││││8號卷二第95頁)│⑥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各類│至111-1頁反面)││││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⑦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218號│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卷二第91至93頁)│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3日儲字│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倪嘉雯之帳戶03113│⑧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1份(偵5317號│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卷第38至42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附表二:被告賴瑞啟、楊士杰提領詐欺款項部分┌───┬───┬───────┬────────┬─────────────────┬──────────┐│編號│被害人│被害過程│匯入人頭帳戶、時│提款之共犯、時間、地點│宣告刑│││││間、地點、金額│││├───┼───┼───────┼────────┼─────────────────┼──────────┤│⒈│林家怡│林家怡於105年│①渣打銀行│①賴瑞啟、楊士杰│【賴瑞啟】犯三人以上││││12月24日下午5│000-0000000000│②105年12月24日18:41、18:42、18│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許,接獲自詐│8914│:43、19:01│期徒刑壹年陸月。││││欺集團成員電話│②105年12月24日│③臺南市○區○○○路○段000號5樓│【楊士杰】犯三人以上││││,騙稱其先前網│18:37、18:40│、3樓、B2(玉山、中國信託銀行南│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路購物,因作業│18:58、19:01│紡夢時代提款機)│期徒刑壹年陸月。││││疏失致誤設為供│③分別匯入││【張嘉晉】犯三人以上││││應商,詐欺集團│29,989元、││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成員再於同日晚│29,989元、││期徒刑壹年陸月。││││間,假冒銀行人│29,985元、││││││員,指示林家怡│29,985元。││││││至AT操作,而分│││││││別於同日晚間6├────────┼─────────────────┤││││時37分、40分、│①許怡雯│①賴瑞啟、楊士杰│││││58分、晚間7時│中華郵政│②105年12月24日19:15、19:16、19│││││1分匯款29,989│000-0000000000│:25、19:26、19:26、19:27、19│││││元、29,989元、│0222│:28│││││29,985元、29,9│②105年12月24日│③臺南市○區○○○路○段000號3樓│││││85元進入本案右│19:07、19:11│、B2(中國信託、兆豐銀行南紡夢時│││││列之渣打國際商│19:15、19:20│代提款機)│││││業銀行帳戶;於│③分別匯入││││││同日晚間6時40│29,985元、││││││分、7時20分、│29,985元、││││││7分、11分匯款│29,985元、││││││28,985元、29,│29,123元。││││││123元、29,985│││││││元、29,985元進│││││││入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家怡於105年12月24日之警│⑥105年12月24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三第│攝影翻拍照片6張(警218號卷一第││││3頁反面至4頁)│22頁)││││②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之自動櫃員機交易│⑦105年12月24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明細表8張(警218號卷三第6頁反面至7│攝影翻拍照片5張(他615號卷第17││││頁反面)│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⑧106年12月24日賴瑞啟與楊士杰於自││││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各│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6張(警218││││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號卷一第23頁反面、第24頁反面)││││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⑨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警218號卷三第2至3頁、第5頁反面至│搜字第234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6頁、第8頁反面)│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7月│品目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字第436││││12日渣打商銀字第1060015043號函檢附帳戶│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39至40頁)│號卷第6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5日儲字│至82頁)││││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許怡雯之帳戶700030│⑩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易明細1份(他61│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5號卷第165至167頁)│至111-1頁反面)│││││⑪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⑫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⑬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⑭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⑮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⑯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⑰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⑱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⑲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⒉│傅椲竤│傅椲竤於105年│①許怡雯│①楊士杰、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12月24日下午4│中華郵政│②105年12月24日19:15│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19分許,接獲│000-0000000000│③臺南市○區○○○路○段000號B2(│期徒刑壹年參月。││││自詐欺集團成員│0222│兆豐銀行南紡夢時代提款機)│【楊士杰】犯三人以上││││電話,騙稱其先│②105年12月24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前網路購物,因│19:04││期徒刑壹年參月。││││作業疏失致誤設│③匯入29,985元。││【張嘉晉】犯三人以上││││為批發商,指示├────────┼─────────────────┤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傅椲竤至ATM操│①許怡雯:│①賴瑞啟│期徒刑壹年參月。││││作,而分別於同│中國信託│②105年12月24日19:42、19:43、19│││││日晚間7時4分│000-0000000000│:43│││││、22分匯款29,9│52│③臺南市○區○○○路○段000號3樓│││││85元、30,000元│②105年12月24日│(中國信託南紡夢時代提款機)│││││進入本案右列之│19:22││││││中華郵政及中國│③匯入30,000元。││││││信託商業銀行之│││││││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傅椲竤於105年12月25日之警│⑥105年12月24日賴瑞啟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三第11頁正反面)│攝影翻拍照片6張(警218號卷一第││││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2紙(警│22頁)││││218號卷三第13頁反面)│⑦106年12月24日賴瑞啟與楊士杰於自││││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6張(警218││││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公館派出所陳報單、│號卷一第23頁反面、第24頁反面)││││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⑧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示簡便格式表(警218號卷第9至10頁反面│搜字第234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第12至13頁)│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6年6月20日中信銀字│品目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字第436││││第00000000000000號函檢附許怡雯之帳戶│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他615│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163-1至163-2頁)│號卷第6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5日儲字│至82頁)││││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許怡雯之帳戶700030│⑨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易明細1份(他│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615號卷第165至167頁)│至111-1頁反面)│││││⑩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⑪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⑫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⑬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⑭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⑮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⑯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⑰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⑱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⒊│劉承皓│劉承皓於105年│①阮子娟:│①楊士杰、賴瑞啟│【賴瑞啟】犯三人以上││││12月24日晚間,│中華郵政│②105年12月24日22:33│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接獲自詐欺集團│000-0000000000│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台南│期徒刑壹年貳月。││││成員電話,騙稱│5556│西門路郵局提款機)│【楊士杰】犯三人以上││││其先前網路購物│②105年12月24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因作業疏失致│22:26││期徒刑壹年貳月。││││誤設為批發商,│③匯入29,985元。││【張嘉晉】犯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成員再│││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於同日晚間,假│││期徒刑壹年貳月。││││冒郵局客服人員│││││││,指示劉承皓至│││││││ATM操作,而分│││││││別於同日晚間10│││││││時26分匯款│││││││29,985元進入本│││││││件右列之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承皓於105年12月25日之警│⑤105年12月24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三第17頁正反面)│攝影翻拍照片5張(他615號卷第││││②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177頁)││││218號卷三第15頁反面)│⑥106年12月24日賴瑞啟與楊士杰於自││││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6張(警218││││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刑事│號卷一第23頁反面、第24頁反面)││││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便格式表(警218號卷三第14頁、第22頁正│搜字第234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反面)│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5日儲字│品目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字第436││││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阮子娟之帳戶70000│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易明細1份(他│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615號卷第165至167頁)│號卷第6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⑧被告賴瑞啟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記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05│││││至111-1頁反面)│││││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⑩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⑪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⑫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⑬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⑭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⑮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⑯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⑰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附表三:被告楊士杰提領詐欺款項部分┌───┬───┬───────┬────────┬──────────────────────────┬──────────┐│編號│被害人│被害過程│匯入人頭帳戶、時│提款之共犯、時間、地點│宣告刑│││││間、地點、金額│││├───┼───┼───────┼────────┼──────────────────────────┼──────────┤│⒈│潘泰龍│潘泰龍於106年│①曾建霖:│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3日下午1│中華郵政│②106年1月5日17:33、17:35、23:59、1月6日00:│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許,在南投鎮│000-0000000000│01│期徒刑壹年伍月。││││埔里枇杷路76之│8909│③彰化市○○路○○○號(中央路郵局提款機)│【張嘉晉】犯三人以上││││1號工廠內,接│②106年1月5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獲自詐欺集團成│16:40││期徒刑壹年伍月。││││員電話,騙稱預│③168,200元││││││訂購56組床組,│││││││簽約前要先付一│││││││筆訂金,指示潘│││││││泰龍先行匯款,│││││││而於同月5日下│││││││午4時40分匯款│││││││168,200元進入│││││││本案右列之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泰龍於106年1月6日之警│⑤106年1月5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7張(│││證│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17頁反面至18頁)│偵3259號卷第99頁正反面、4036號卷第17頁)││││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偵3259號卷第18頁│⑥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反面)│、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受理│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字第43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錄表(偵3259號卷第16至17頁)│⑦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23日儲字│一第112至115頁反面)││││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曾建霖之帳戶011103│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4036號卷第│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21至26頁)│⑨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⑩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⑪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⑫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⑬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⑭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⑮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⒉│ 翁蘇春 │ 翁蘇春景 於106│①曾建霖:│警示帳戶未遭提領。│【楊士杰】犯三人以上│││景(起│年1月5日下午│中華郵政││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訴書誤│5時許,在彰化│000-00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載為翁│縣員林市○○路│8909││【張嘉晉】犯三人以上│││蘇春)│2段38巷8號,│②106年1月6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接獲自稱其友人│14:18││期徒刑壹年貳月。││││ 妙佳穎 之詐欺集│③30,000元││││││團成員電話,騙│││││││稱支票到期周轉│││││││不過來,翁蘇春│││││││景因而陷錯誤,│││││││於同月6日下午│││││││2時18分,在員│││││││林市○○路上的│││││││員林郵局,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30,000元進入右│││││││列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系爭│││││││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翁蘇春景於106年1月6日之│⑤106年1月5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7張(│││證│警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12至13頁)│偵3259號卷第99頁正反面、4036號卷第17頁)││││②郵政匯款申請書1紙(偵3259號卷第15頁)│⑥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③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受理刑事│、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3259號卷第10至│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11頁、第85頁)│⑦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23日儲字│一第112至115頁反面)││││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曾建霖之帳戶011103│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4036號卷第│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21至26頁)│⑨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⑩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⑪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⑫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⑬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⑭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⑮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⒊│向秀梅│向秀梅於106年│①張德文:│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6日上午10│中華郵政│②106年1月6日12:12│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許,接獲自稱│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號(第一銀行斗六分行提款機)│期徒刑壹年肆月。││││其友人 林太太 之│6023││【張嘉晉】犯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成員電│②106年1月6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話,騙稱手頭緊│11:56││期徒刑壹年肆月。││││需要錢,向秀梅│③100,000元││││││因而陷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56│││││││分,在新竹縣00000
0○○○鄉○○街○○號│││││││新豐郵局,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10│││││││0,000元進入右│││││││列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系爭│││││││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向秀梅於106年1月6日之警│⑤106年1月6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12張(│││證│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55至56頁)│偵3259號卷第99頁反面至100頁反面、第102頁、偵4036││││②存款證明書1紙(偵3259號卷第56頁反面)│號卷第18至20頁)││││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豐分駐所受理│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59號│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卷第53至54頁反面)│、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23日儲字│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張德文之帳戶010138│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4036號卷第│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21至26頁)│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⒋│李秋娥│李秋娥於106年│①蔡明峰:│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4日上午9│中華郵政│②106年1月6日16:33、16:34、16:35│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許,接獲自稱│000-0000000000│③彰化市○○路○段○○○號(彰化過溝仔郵局提款機)│期徒刑壹年伍月。││││其友人 黃玉珠 之│7888││【張嘉晉】犯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成員電│②106年1月6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話,騙稱票據到│14:05││期徒刑壹年伍月。││││期需借錢周轉,│③150,000元││││││李秋娥因而陷錯│││││││誤,於同月6日│││││││下午2時分,在│││││││臺北迪化郵局,│││││││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150,000元進│││││││入右列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系爭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秋娥於106年1月9日之警│⑤106年1月6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12張(│││證│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40頁正反面)│偵3259號卷第99頁反面至100頁反面、第102頁、偵4036││││②存款明細1紙(偵3259號卷第42頁反面)│號卷第18至20頁)││││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案件紀錄表(偵3259號卷第39頁正反面、第│、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41至42頁)│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15日儲字│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蔡明峰之帳戶002121│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00000000號交易明細各1份(偵2345號卷第│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14至18頁)│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⒌│吳亮宜│吳亮宜於106年│①彰化商業銀行│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下午4│000-0000000000│②106年1月7日18:33、18:34│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40分許,在馬│2500│③雲林縣○○市○○路○○號(華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提款機│期徒刑壹年貳月。││││公市○○里00號│②106年1月7日│)│【張嘉晉】犯三人以上││││三總澎湖分院職│18:18││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務宿舍內,接獲│③29,987元││期徒刑壹年貳月。││││自詐欺集團成員│││││││電話,騙稱先前│││││││網路購票,因其│││││││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有3筆會│││││││重複扣款,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① 施亦原 :│①楊士杰│││││日,假冒玉山銀│土地銀行│②106年1月7日20:08、20:09│││││行服務員,指示│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鎮○○路○○○號(京城銀行斗南分行提款機)│││││吳亮宜至ATM操│47││││││作,而分別於同│②106年1月7日││││││月7日晚間6時│19:42││││││18分、7時42分│③30,000元││││││匯款29,987元、│││││││30,000元進入本│││││││件右列之彰化商│││││││業、土地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件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吳亮宜於106年1月7日之警│⑥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49頁正反面)│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郵政、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偵3259號卷第52頁正反面)│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③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受理│頁)││││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⑦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3259號卷第48頁正反面、第50頁正反面)│、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④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6年6│⑧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月15日彰作管字第10650774號函檢附 陳子鈞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偵1917號卷第36至37頁)│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⑤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106年4月14日豐存│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字第1065001650號函、106年5月19日豐存│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字第1065002294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一第112至115頁反面)││││號之交易明細各1份(偵2527號卷第12至13│⑩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頁、第20至21頁)│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⑪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⑫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⑬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⑭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⑮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⑯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⑰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⒍│邱惠琦│邱惠琦於106年│①彰化商業銀行│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下午6│000-0000000000│②106年1月7日19:03│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許,在其住處│2500│③雲林縣○○市○○路○○號(彰化銀行斗六分行提款機)│期徒刑壹年貳月。││││內,接獲自詐欺│②106年1月7日││【張嘉晉】犯三人以上││││集團成員電話,│18:46││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騙稱先前網路購│③29,985元││期徒刑壹年貳月。││││物,因其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致被連續扣繳24│││││││次,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假│││││││冒玉山銀行專員│││││││,指示邱惠琦至│││││││ATM操作,而於│││││││同日下午6時46│││││││分匯款29,985元│││││││進入本案右列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件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惠琦於106年1月7日之警│⑤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偵1917號卷第17至21頁)│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存款明細查詢、交易明細查詢2份(偵3259│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號卷第34頁反面至35頁反面)│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頁)││││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偵3259號卷第31至32頁)│、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④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6年6│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月15日彰作管字第10650774號函檢附陳子│、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鈞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字第43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偵1917號卷第36至37頁)│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⒎│胡文浩│胡文浩於106年│①王賢能│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下午3│國泰世華銀行│②106年1月7日16:46│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55分許,接獲│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鎮○○路○○號(農會德興分部提款機)、雲林│期徒刑壹年參月。││││自詐欺集團成員│05│縣○○鎮○○路○○○號(中國信託統一工專提款機)│【張嘉晉】犯三人以上││││電話,騙稱先前│②106年1月7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網路購物,因簽│16:31、16:35││期徒刑壹年參月。││││名簽錯欄位致被│③分別匯入││││││扣款,詐欺集團│5元、││││││成員再於同日下│29,985元。││││││午4時10分許,├────────┼──────────────────────────┤││││假冒銀行人員,│①鄧鈞元:│①楊士杰│││││指示胡文浩至AT│中國信託銀行│②106年1月7日17:35、17:36│││││M操作,而分別│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鎮○○路○段○○○○號(臺中商銀虎尾分行提│││││於同日下午4時│70│款機)│││││31分、35分、5│②106年1月7日││││││時13分匯款5元│17:13││││││、29,985元、│③匯入29,985元。││││││29,985元進入│││││││本案右列之國泰│││││││世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胡文浩於106年1月7日之警│⑥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他615號卷第55頁反面至56頁)│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紙(他615號卷第59頁正反面)│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臺中│頁)││││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陳報單、│⑦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615號卷第53│⑧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至55頁、第57頁正反面、第58頁正反面)│、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19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60002873號函檢│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附王賢能之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細1份(他615號卷第160至162頁)│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一第112至115頁反面)││││27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59353號函檢附鄧│⑩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鈞元之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偵1917號卷第30至31頁)│⑪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⑫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⑬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⑭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⑮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⑯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⑰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⒏│許建基│許建基於106年│①蔡明峰│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下午4│中華郵政│②106年1月7日17:05│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20分許接獲自│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鎮○○路○○號(合庫銀行虎尾分行提款機)│期徒刑壹年貳月。││││詐欺集團成員電│7888││【張嘉晉】犯三人以上││││話騙稱先前購物│②106年1月7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因公司疏忽致│16:48││期徒刑壹年貳月。││││變成12期扣款,│③匯入29,989元。││││││指示許建基至AT│││││││M操作,而於同│││││││日下午4時48分│││││││匯款29,989元入│││││││本案右列之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金融卡及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許建基於106年1月7日之警│⑤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66頁正反面)│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偵3259號卷第68頁)│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頁)││││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件紀錄表(偵3259號卷第65頁正反面、第67│、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頁正反面)│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15日儲字│、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蔡明峰之帳戶002121│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偵2345號卷第14│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至18頁)│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⒐│陳品言│陳品言於106年│①鄧鈞元:│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下午4│中國信託銀行│②106年1月7日18:19│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14分許,接獲│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號(中華郵政斗六西平路郵局提款│期徒刑壹年貳月。││││自詐欺集團成員│70│機)│【張嘉晉】犯三人以上││││電話,騙稱先前│②106年1月7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網路購物,因有│17:59││期徒刑壹年貳月。││││一筆訂單與經銷│③匯入12,123元。││││││商搞錯了,將協│││││││助其取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下午4時35分│①彰化商業銀行│①楊士杰│││││,假冒郵局人員│000-0000000000│②106年1月7日18:43│││││,指示陳品言至│250│③雲林縣○○市○○路○○號(第一銀行斗六分行提款機)│││││ATM操作,而於│②106年1月7││││││同日下午5時59│18:39││││││分、6時39分持│③29,985元││││││自己及林珮珊提│││││││款卡匯款12,123│││││││元、29,985元進│││││││入本案右列之中│││││││國信託及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言於106年1月7日之警│⑦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71至72頁)│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證人即告訴人林珮珊於106年1月7日之警│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詢筆錄(警615號卷第18頁正反面)│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③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頁)││││偵3259號卷第75頁正反面)│⑧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⑨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3259號卷第70頁正反面、第73頁反面至74頁│、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字第43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27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59353號函檢附│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鄧鈞元之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⑩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份(偵1917號卷第30至31頁)│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6年6│⑪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月15日彰作管字第10650774號函檢附陳子│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鈞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⑫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偵1917號卷第36至37頁)│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⑬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⑭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⑮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⑯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⑰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⑱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⒑│唐立榮│唐立榮於106年│①鄧鈞元:│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下午5│中華郵政│②106年1月7日18:15、18:39、18:40、18:42│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11分許,在其│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號、斗六市○○路○○號(中華郵政│期徒刑壹年參月。││││住處內,接獲自│4479│西平路郵局、第一銀行斗六分行提款機)│【張嘉晉】犯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成員電│②106年1月7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話,騙稱先前網│17:43、18:33││期徒刑壹年參月。││││路購物,因其設│③分別匯入││││││定錯誤致每期扣│27,012元、││││││款,詐欺集團成│29,985元。││││││員再於同日下午│││││││5時24分,假冒│││││││台灣銀行客服人│││││││員,指示唐立榮│││││││至ATM操作,而│││││││於同日下午時43│││││││分、6時33分分│││││││匯款27,012元、│││││││29,985元進入件│││││││右列之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唐立榮於106年1月7日之警│⑤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58至59頁)│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偵32│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59號卷第62頁)│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頁)││││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及金融機構聯防│、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機制通報單(偵3259號卷第57頁正反面、第│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60至61頁、第63頁反面)│、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15日儲字│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鄧鈞元之帳戶031154│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偵2345號卷第14│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至18頁)│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⒒│楊巧鈴│楊巧鈴於106年│①彰化商業銀行│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下午5│000-0000000000│②106年1月7日19:04│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25分許,在其│2500│③雲林縣○○市○○路○○號(彰化銀行斗六分行提款機)│期徒刑壹年參月。││││住處內,接獲自│②106年1月7日││【張嘉晉】犯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成員電│19:00││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話,騙稱先前網│③匯入30,000元。││期徒刑壹年參月。││││路購物,因其工├────────┼──────────────────────────┤││││作人員操作錯誤│①華南商業銀行│①楊士杰│││││致被連續扣繳18│000-0000000000│②106年1月7日19:12│││││期,指示楊巧鈴│02│③雲林縣○○市○○路○號(中華郵政西平路郵局提款機)│││││至ATM操作,而│②106年1月7日││││││分別於同日晚間│19:05││││││7時0分、5分│③匯入29,985元。││││││、19分匯款├────────┼──────────────────────────┤││││30,000元、│①鄧鈞元│①楊士杰│││││29,985元、│中國信託銀行│②106年1月7日19:33│││││9,985元進入本│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號(中國信託統一永昌門市提款│││││件右列之彰化商│70│機)│││││業、華南商業銀│②106年1月7日││││││行及中國信託銀│19:19││││││行帳戶,並隨即│③匯入9,985元。││││││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巧鈴於106年1月7日之警│⑥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77頁正反面)│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紙(偵3259號卷第84頁)│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頁)││││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⑦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內政│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3259號卷第│、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76頁正反面、第78至80頁)│⑧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④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6年6│、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月15日彰作管字第10650774號函檢附陳子鈞│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偵1917號卷第36至37頁)│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⑤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4月│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24日營清字第1060045191號函檢附帳戶180│一第112至115頁反面)││││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偵1917號卷第│⑩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24至25頁)│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⑪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⑫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⑬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⑭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⑮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⑯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⑰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⒓│陳弘奇│陳弘奇106年1│①蔡明峰│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月7日下午3時│中華郵政│②106年1月7日17:06、17:06│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38分許,在其住│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鎮○○路○○號(合庫銀行虎尾分行提款機)│期徒刑壹年貳月。││││處內,接獲自詐│7888││【張嘉晉】犯三人以上││││欺集團成員電話│②106年1月7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騙稱先前網路│17:04││期徒刑壹年貳月。││││購物,因其操作│③匯入12,985元。││││││錯誤致多了一筆│││││││訂單,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假冒郵局人員,│││││││指示陳弘奇至AT│││││││M操作,而於同│││││││日下午5時4分│││││││匯款12,985元進│││││││入本案右列之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弘奇於106年1月7日之警│⑤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44頁正反面)│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偵32│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59號卷第47頁)│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頁)││││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案件紀錄表(偵3259號卷第43頁正反面、第│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45頁正反面、第46頁反面)│、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15日儲字│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蔡明峰之帳戶002121│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偵2345號卷第14│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至18頁)│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⒔│廖振堯│廖振堯於106年│①蔡明峰│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下午2│中華郵政│②106年1月7日16:18、16:35│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25分許,在其│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鎮○○路○段○○○號○○○鎮○○路○○號(中│期徒刑壹年貳月。││││臺中男生宿舍內│7888│華郵政虎尾郵局、虎尾農會德興分部提款機)│【張嘉晉】犯三人以上││││,接獲自詐欺集│②106年1月7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團成員電話,騙│16:15、16:27││期徒刑壹年貳月。││││稱先前網路購物│③分別匯入││││││,因其程序出問│29,985元、││││││題致設定成12期│18,980元。││││││扣款,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假冒郵局客服人│││││││員,指示廖振堯│││││││至ATM操作,而│││││││分別於同日下午│││││││4時15分、27分│││││││匯款29,985元、│││││││18,980元進入│││││││本案右列之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振堯於106年1月7日之警│⑤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28至29頁)│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彰化、新光銀行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紙(偵3259號卷第30頁)│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頁)││││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內政│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59號│、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卷第26至27頁反面)│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15日儲│、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蔡明峰之帳戶0021│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偵2345號卷第│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14至18頁)│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⒕│王瑋辰│王瑋辰於106年│①張德文:│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某時許│兆豐銀行│②106年1月7日15:57│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接獲自詐欺集│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鎮○○路○段○○○號(中華郵政虎尾郵局提款│期徒刑壹年貳月。││││團成員電話,騙│8│機)│【張嘉晉】犯三人以上││││稱先前金石堂購│②106年1月7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物時,因其店員│15:36││期徒刑壹年貳月。││││疏失誤設多購買│③匯入10,985元。││││││24筆東西致銀行├────────┼──────────────────────────┤││││會自動扣款,詐│①蔡明峰:│①楊士杰│││││欺集團成員再於│中華郵政│②106年1月7日16:23、16:24│││││同日,指示王瑋│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鎮○○路○○號(虎尾農會德興分部提款機)│││││辰至ATM操作,│7888││││││而分別於同日下│②106年1月7日││││││午3時36分、4│16:20││││││時20分匯款10,│③匯入12,834元。││││││985元、12,834│││││││元進入本案右列│││││││之兆豐商業銀行│││││││、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王瑋辰於106年1月7日之警│④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偵3259號卷第21至22頁)│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10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60017760號函檢附│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張德文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頁)││││1份(他615號卷第142至144頁)│⑤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15日儲字│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蔡明峰之帳戶002121│、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偵2345號卷第14│⑥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至18頁)│、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⑦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⑨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⑩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⑪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⑫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⑬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⑭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⑮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⒖│林怡秀│林怡秀於106年│①黃元隆:│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下午4│國泰世華銀行│②106年1月7日20:32│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21分許,在其│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鎮○○路○○○○○○號(台新銀行全家斗南西岐店│期徒刑壹年參月。││││住處內,接獲自│84│提款機)│【張嘉晉】犯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成員電│②106年1月7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話,騙稱先前網│20:31││期徒刑壹年參月。││││路購物,因其內│③匯入29,985元。││││││部人員作業疏失│││││││多下20筆訂單致├────────┼──────────────────────────┤││││帳戶會重複扣款│①施亦原:│①楊士杰│││││,詐欺集團成員│土地銀行│②106年1月7日20:35、20:36│││││再於同日,假冒│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鎮○○路○○○○○號(臺中銀行提款機)│││││兆豐銀行人員,│7││││││指示林怡秀至│②106年1月7日││││││ATM操作,而分│20:33││││││別於同日晚間8│③匯入27,985元。││││││時31分、39分匯│││││││款29,985元、│││││││27,985元進入本│││││││件右列之國泰世│││││││華及土地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件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怡秀於106年1月8日之警│⑥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他615號卷第38頁反面至39頁)│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郵局帳戶封面影本1紙(他615號卷第45頁│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反面)│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頁)││││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二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⑦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615號卷第37至38│⑧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頁、第39頁反面、第41頁反面至42頁、第43│、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頁反面至44頁)│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年5月15日國世銀存│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匯作業字第1060002214號函檢附黃元隆之帳│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戶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2527│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號卷第16至19頁)│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⑤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106年4月14日豐存│⑩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字第1065001650號函、106年5月19日豐存│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字第1065002294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⑪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號之交易明細各1份(偵2527號卷第12至13│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頁、第20至21頁)│⑫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⑬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⑭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⑮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⑯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⑰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⒗│王霈銘│王霈銘於106年│①溫麗娟:│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晚間8│國泰世華銀行│②106年1月7日21:44之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13分許,在小│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鎮○○路○○號(元大銀行斗南分行提款機)│期徒刑壹年貳月。││││港康莊路上,接│48││【張嘉晉】犯三人以上││││獲自詐欺集團成│②106年1月7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員電話,騙稱先│20:44││期徒刑壹年貳月。││││前網路購物,因│③匯入29,985元。││││││取貨時簽收單簽│││││││錯致會定期扣款│││││││12個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晚間時30分許,│││││││假冒華南銀行客│││││││服人員,指示王│││││││霈銘至AT操作,│││││││而於同日晚間8│││││││時44分匯款29,9│││││││85元進入本案右│││││││列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王霈銘於106年1月8日之警│⑤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他615號卷第49頁反面至50頁反面│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他61│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5號卷第52頁)│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陳報單│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錄表(他615號卷第48至49頁、第51頁正反│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面)│、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年5月15日國世銀存│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匯作業字第1060002214號函檢附溫麗娟之帳│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戶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2527│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號卷第16至19頁)│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⒘│林欣怡│林欣於106年1│①國泰世華銀行│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月7日下午6時│000-0000000000│②106年1月7日20:56之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41分許,在其住│48│③雲林縣○○鎮○○路○○號(元大銀行斗南分行提款機)│期徒刑壹年貳月。││││處內,接獲自詐│②106年1月7日││【張嘉晉】犯三人以上││││欺集團成員電話│20:56││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騙稱先前網路│③匯入29,985元。││期徒刑壹年貳月。││││購物,因超商取│││││││貨時簽成中盤商│││││││欄位致連續採購│││││││,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晚間7│││││││時3分,假冒國│││││││泰世華專員,指│││││││示林欣怡至ATM│││││││操作,而於同日│││││││晚間8時56分匯│││││││款29,985元進│││││││入本案右列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欣怡於106年1月7日之警│⑤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他615號卷第72頁至73頁反面)│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他615號卷第74頁)│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頁)││││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報案三聯單、(他615號卷第71頁正反面)│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年5月15日國世銀存│、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匯作業字第1060002214號函檢附溫麗娟之帳│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戶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2527│、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號卷第16至19頁)│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⒙│鄭漢成│鄭漢成於106年│①國泰世華銀行│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下午6│000-0000000000│②106年1月7日21:08之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30分許,接獲│48│③雲林縣○○鎮○○街○○○號(彰化銀行斗南分行提款機)│期徒刑壹年貳月。││││自詐欺集團成員│②106年1月7日││【張嘉晉】犯三人以上││││電話,騙稱先前│21:08││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網路購物,因其│③匯入6,985元。││期徒刑壹年貳月。││││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致被連續│││││││扣繳12次,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假冒郵局客│││││││服人員,指示鄭│││││││漢成至ATM操作│││││││,而於同日晚間│││││││9時8分匯款│││││││6,985元進入本│││││││件右列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鄭漢成於106年1月7日之警│⑤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他615號卷第62頁反面至63頁)│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他61│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5號卷第64頁)│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頁)││││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竹田分駐所陳報單、│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錄表(他615號卷第61至62頁、第65頁正反│、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面)│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年5月15日國世銀存│、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匯作業字第1060002214號函檢附溫麗娟之帳│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戶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2527│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號卷第16至19頁)│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⒚│曾美偵│曾美偵於106年│①國泰世華銀行│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晚間7│000-0000000000│②106年1月7日21:17之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47分許,在其│48│③雲林縣○○鎮○○街○○○號(彰化銀行斗南分行提款機)│期徒刑壹年貳月。││││住處內,接獲自│②106年1月7日││【張嘉晉】犯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成員電│21:17││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話,騙稱先前網│③匯入29,980元。││期徒刑壹年貳月。││││路購物,因其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致多訂了5萬元│││││││的書,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晚│││││││間8時3分許,│││││││假冒郵局客服人│││││││員,指示曾美偵│││││││至ATM操作,而│││││││於同日晚間9時│││││││17分匯款29,980│││││││元進入本案右列│││││││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曾美偵於106年1月8日之警│⑤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警352號卷第13至16頁)│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存摺內頁明細1份(警352號卷第21頁)│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頁)││││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352號卷第17頁、│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第18頁反面)│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年5月15日國世銀存│、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匯作業字第1060002214號函檢附溫麗娟之帳│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戶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2527│、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號卷第16至19頁)│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⒛│鄭巧琳│鄭巧琳於106年│①黃元隆:│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晚間7│國泰世華銀行│②106年1月7日20:30│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8分許,接獲│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鎮○○路○○○○○○號(台新銀行全家斗南西岐店│期徒刑壹年貳月。││││自詐欺集團成員│84│提款機)│【張嘉晉】犯三人以上││││電話,騙稱先前│②106年1月7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網路購物,因其│20:25││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款錯誤致被設│③匯入10,985元。││││││定分期付款12期│││││││,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假冒│││││││銀行人員,指示│││││││鄭巧琳至ATM操│││││││作,而於同日晚│││││││間8時25分匯款│││││││10,985元進入本│││││││件右列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鄭巧琳於106年1月7日之警詢筆錄│⑤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他615號卷第82頁反面、第84頁反面)│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他61│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5號卷第85頁反面)│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頁)││││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165號卷第│、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82至86頁)│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年5月15日國世銀存│、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匯作業字第1060002214號函檢附黃元隆之帳│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戶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2527│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號卷第16至19頁)│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陳建銘│陳建銘於106年│①黃元隆:│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晚間,│國泰世華銀行│②106年1月7日21:1│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接獲自詐欺集團│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鎮○○路○○號(元大銀行斗南分行提款機)│期徒刑壹年貳月。││││成員電話,騙稱│84││【張嘉晉】犯三人以上││││先前網路購物,│②106年1月7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因有一筆費用會│20:47││期徒刑壹年貳月。││││計出錯,需要其│③匯入25,985元。││││││幫忙取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晚間8時47分│││││││,假冒台新銀行│││││││服務人員,指示│││││││陳建銘至ATM操│││││││作,而於同日晚│││││││間8時47分匯款│││││││25,985元進入本│││││││件右列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建銘於106年1月8日之警│⑤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他615號卷第77至78頁)│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他61│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5號卷第80頁反面)│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頁)││││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165號卷第76頁正反面、第78頁反面至79頁│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反面)│、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年5月15日國世銀存│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匯作業字第1060002214號函檢附黃元隆之帳│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戶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2527│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號卷第16至19頁)│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洪穎蓁│洪穎蓁於106年│①張德文:│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下午2│兆豐銀行│②106年1月7日15:35│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50分許,在其│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鎮○○路○段○○○號(中華郵政虎尾郵局提款│期徒刑壹年貳月。││││彰化宿舍內,接│8│機)│【張嘉晉】犯三人以上││││獲自詐欺集團成│②106年1月7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員電話,騙稱先│15:29││期徒刑壹年貳月。││││前網路購物,因│③匯入11,985元。││││││其電腦設定錯誤│││││││致訂購了24本相├────────┼──────────────────────────┤││││同的書,要協助│①聯邦銀行│①楊士杰│││││設定取消,詐欺│000-0000000000│②106年1月7日17:10│││││集團成員再於同│44│③雲林縣○○鎮○○路○號(新光銀行新壽虎尾大樓提款機│││││日,假冒郵局客│②106年1月7日│)│││││服人員,指示洪│16:51││││││穎蓁至ATM操作│③匯入28,985元。││││││,洪穎蓁持自己│││││││及錢育慧提款卡│││││││分別於同日下午│││││││3時29分、4時│││││││51分匯款11,985│││││││元、28,985元進│││││││入本案右列之兆│││││││豐及聯邦商業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穎蓁於106年1月7日之警│⑦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他615號卷第123頁反面至124頁│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②證人即告訴人錢育慧於106年1月7日之警│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詢筆錄(他615號卷第125至126頁)│頁)││││③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新、中國信託銀│⑧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他615號卷│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第126頁反面至127頁)│、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⑨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字第436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他165號卷第│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100頁、第104至106頁、第128頁反面至│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131頁)│⑩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一第112至115頁反面)││││10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60017760號函檢附│⑪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張德文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1份(他615號卷第142至144頁)│⑫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⑥聯邦商業銀行106年6月19日聯業管(集)│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字第10610329967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⑬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他615號卷第15│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6至158頁)│⑭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⑮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⑯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⑰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⑱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李瑞婷│李瑞婷於106年│①張德文:│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下午2│兆豐銀行│②106年1月7日15:58、15:59│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32分許,接獲│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鎮○○路○段○○○號(中華郵政虎尾郵局提款│期徒刑壹年伍月。││││自詐欺集團成員│8│機)│【張嘉晉】犯三人以上││││電話,騙稱先前│②106年1月7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網路購物,因其│15:49││期徒刑壹年伍月。││││操作錯誤致被扣│③匯入27,080元。││││││款,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下午├────────┼──────────────────────────┤││││2時42分,指示│①柳承宏:│①楊士杰│││││李瑞婷至ATM操│中華郵政│②106年1月7日17:00、17:01、17:02│││││作,而分別於同│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鎮○○路○○○號(中華郵政虎尾圓環郵局提款│││││日下午3時49分│9701│機)│││││匯款27,080元進│②106年1月7日││││││入本案右列之兆│16:33、36、38││││││豐商業銀行帳戶│、41、45││││││;於下午4時23│③分別匯入││││││分、36分、38分│29,985元、││││││、41分、45分匯│29,985元、││││││款29,985元、│29,985元、││││││29,985元、29,│29,985元、││││││985元、29,985│5,123元。││││││元、5,123元進│││││││入本案右列之中│││││││華郵政,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瑞婷於106年1月7日之警│⑥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他615號卷第88至89頁)│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台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6紙(他615號卷第90頁正反面)│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東縣警│頁)││││察局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⑦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165號卷第│、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87頁、第89頁反面、第92至93頁)│⑧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10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60017760號函檢附│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張德文之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1份(他615號卷第142至144頁)│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0日儲字│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柳承宏之帳戶005130│一第112至115頁反面)││││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他615號卷第│⑩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146至148頁)│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⑪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⑫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⑬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⑭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⑮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⑯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⑰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 李慶桉 │李慶桉於106年│①鄧鈞元:│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6日晚間7│中華郵政│②106年1月7日18:15、18:38│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30分許,接獲│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號、斗六市○○路○○號(中華郵政│期徒刑壹年貳月。││││自詐欺集團成員│4479│西平路郵局、第一銀行斗六分行提款機)│【張嘉晉】犯三人以上││││電話,騙稱先前│②106年1月7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網路購物,因其│17:59:18:17││期徒刑壹年貳月。││││業務疏失致訂購│③分別匯入││││││12筆商品,要協│29,985元、││││││助設定取消,詐│13,985元。││││││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晚間7時40│││││││分許,假冒郵局│││││││專員,指示李慶│││││││桉至ATM操作,│││││││分別於同月7日│││││││下午5時59分、│││││││6時17分匯款│││││││29,985元、│││││││13,985元進入本│││││││件右列之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慶桉於106年1月7日之警│③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警615號卷第31至32-1頁)│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8日儲字│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鄧鈞元之帳戶031154│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偵1917號卷第27│頁)││││至28頁)│④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⑤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⑥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⑦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⑧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⑨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⑩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⑪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⑫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⑬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⑭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李曉昀│李曉昀106年1│①鄧鈞元:│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月7日下午4時│中國信託銀行│②106年1月7日18:17、18:18│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至5時許,接獲│000-0000000000│③雲林縣○○市○○路○號(中華郵政西平路郵局提款機)│期徒刑壹年貳月。││││自詐欺集團成員│70││【張嘉晉】犯三人以上││││電話,騙稱先前│②106年1月7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網路購物,因疏│17:41││期徒刑壹年貳月。││││失誤設為批發商│③匯入││││││,詐欺集團成員│26,253元。││││││再於同日下午5│││││││時41分許,假冒│││││││郵局人員,指示│││││││李曉昀至ATM操│││││││作,而於同日下│││││││午5時41分匯款│││││││26,253元進入本│││││││件右列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曉昀於106年1月9日之警│⑤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三第117頁反面至118│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頁)│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②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警218號│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卷三第120頁)│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三│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第117至119頁反面)│、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27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59353號函檢附│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鄧鈞元之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份(偵1917號卷第30至31頁)│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郭子綺│郭子綺於106年│①聯邦銀行│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7日下午4│000-0000000000│②106年1月7日17:09│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11分許,接獲│44│③雲林縣○○鎮○○路○號(新光銀行新壽虎尾大樓提款機│期徒刑壹年貳月。││││自詐欺集團成員│②106年1月7日│)│【張嘉晉】犯三人以上││││電話,騙稱先前│16:44││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網路購物,因業│③匯入29,999元。││期徒刑壹年貳月。││││務疏失誤設為批│││││││發商致多出了12│││││││筆訂單,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下午,假冒合作│││││││金庫銀行人員,│││││││指示郭子綺至AT│││││││操作,而於同日│││││││下午4時44分匯│││││││款29,999元進│││││││入本案右列之聯│││││││邦銀行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子綺於106年1月8日之警│⑤106年1月7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29張(│││證│詢筆錄(他615號卷第133頁反面)│警218號卷一第56頁正反面、偵2527號卷第22至24頁、警││││②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他│615號卷第5至9頁、偵3259號卷第101頁正反面、他││││615號卷第135頁)│615號卷第17至20頁、第25至26頁、偵3927號卷第54至5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頁)││││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陳報單、受理│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報單(他165號卷第132至134頁反面)│、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④聯邦商業銀行106年6月19日聯業管(集)│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字第10610329967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他615號卷第15│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6至158頁)│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一第112至115頁反面)│││││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沈育蘋│沈育蘋於106年│①魏國龍:│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8日下午4│中華郵政│②106年1月8日18:41、18:42│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51分許,在其│000-0000000000│③臺南市○區○○○路○段000號3樓(中國信託銀行南紡│期徒刑壹年參月。││││住處內,接獲自│9501│夢時代提款機)│【張嘉晉】犯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成員電│②106年1月8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話,騙稱先前網│18:11、18:19││期徒刑壹年參月。││││路購物,因其內│③分別匯入││││││部人員疏失致需│29,986元、││││││取消之前訂單,│29,985元。││││││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下午6時│││││││11分、19分許,│││││││假冒渣打銀行行│││││││員,指示沈育蘋│││││││至ATM操作,而│││││││於同日下午6時│││││││11分、19分匯款│││││││29,986元、│││││││29,985元進入本│││││││件右列之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沈育蘋於106年1月8日之警│⑤106年1月8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17張(│││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三第27至28頁反面)│南市警686號卷第273至277頁、南市警442號卷第28至││││②中華郵政、渣打、第一商業銀行之存摺封面│32頁、南市警485號卷第63頁、他615號卷第207頁)││││及內頁明細各1份(警218號卷三第36頁反│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面至39頁)│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三第26頁│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正反面、第29頁正反面、第32頁、第34頁反│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面)│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5日儲字│一第112至115頁反面)││││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魏國龍之帳戶012141│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他615號卷第│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165、168頁)│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翁涵羚│翁涵羚106年1│①魏國龍:│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月8日下午5時│中華郵政│②106年1月8日18:22│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許,接獲自詐欺│000-0000000000│③臺南市○區○○○路○段000號5樓(玉山銀行南紡夢時│期徒刑壹年貳月。││││集團成員電話,│9501│代提款機)│【張嘉晉】犯三人以上││││騙稱先前網路購│②106年1月7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物,因購買的商│18:14││期徒刑壹年貳月。││││品條碼被刷成24│③匯入29,924元。││││││次致會直接從銀│││││││行扣款,需取消│││││││此筆消費,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下午5時50,│││││││假冒銀行行員,│││││││指示翁涵羚至AT│││││││M操作,而於同│││││││日下午6時14分│││││││匯款29,924元進│││││││入本案右列之中│││││││華郵政帳戶,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右列│││││││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領殆盡。││││├───┼───┴───────┴────────┼──────────────────────────┤││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翁涵羚於106年1月8日之│⑤106年1月8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17張(│││證│警詢筆錄(警218號卷三第44至45頁)│南市警686號卷第273至277頁、南市警442號卷第28至││││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32頁、南市警485號卷第63頁、他615號卷第207頁)││││警218號卷三第49頁)│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刑事│、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18號卷三第│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42至43頁反面、第46頁正反面)│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5日儲字│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魏國龍之帳戶012141│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他615號卷第16│一第112至115頁反面)││││5、168頁)│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一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徐偉浩│徐偉浩於106年│①魏國龍:│①楊士杰│【楊士杰】犯三人以上││││1月8日下午4│中華郵政│②106年1月8日18:43、18:44、18:52│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時許,接獲自詐│000-0000000000│③臺南市○區○○○路○段000號3樓、B2(中國信託、兆│期徒刑壹年肆月。││││欺集團成員電話│9501│豐銀行南紡夢時代提款機)│【張嘉晉】犯三人以上││││,騙稱先前網路│②106年1月7日││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購物,因人員疏│18:43、18:46││期徒刑壹年肆月。││││失需解除分期付│③分別匯入││││││款的單子,詐欺│29,985元、││││││集團成員再於同│29,985元。││││││日下午,假冒銀├────────┼──────────────────────────┤││││行行員,指示徐│①魏國龍:│①楊士杰│││││偉浩至ATM操作│合作金庫│②106年1月8日18:53│││││,而於同日下午│000-0000000000│③臺南市○區○○○路○段000號B2(兆豐銀行南紡夢時代│││││18時28、31、43│200178│提款機)│││││、46分別匯款29│②106年1月8日││││││,985元、29,9│18:28││││││85元、29,985元│③匯入29,985元││││││、29,985元進入│。││││││本案右列之合作├────────┼──────────────────────────┤││││金庫、華南銀行│①陳盈昇:│①楊士杰│││││、中華郵政帳戶│華南銀行│②106年1月8日18:45、18:46│││││,並隨即由詐欺│000-0000000000│③臺南市○區○○○路○段000號3樓(中國信託銀行南紡│││││集團成員以本案│51│夢時代提款機)│││││右列帳戶之金融│②106年1月8日││││││卡及密碼提領殆│18:31││││││盡。│③匯入29,985元。│││├───┼───┴───────┴────────┼──────────────────────────┤││相關卷│①證人即告訴人徐偉浩於106年1月8日之警│⑤106年1月8日楊士杰於自動提款機攝影翻拍照片17張(│││證│詢筆錄(警218號卷三第52至54頁)│南市警686號卷第273至277頁、南市警442號卷第28至││││②中國信託、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2頁、南市警485號卷第63頁、他615號卷第207頁)││││4紙(警218號卷三第59頁反面至60頁)│⑥徐朗瑄與楊士杰之微信對話、提領包裹、現金及新竹物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客戶簽收單之翻拍照片18張(他615號卷第207至209頁││││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警218號卷第120至124頁)││││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⑦楊士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搜字第234號搜索票││││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單表及受理刑事案│、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件報案三聯單(警218號卷三第51頁正反面│錄表及本院106年聲搜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第55至60頁)│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3259號卷第6││││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5日儲字│至9頁、警218號卷一第78至82頁)││││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魏國龍之帳戶01214│⑧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紀錄1份(警218號卷││││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他615號卷第│一第112至115頁反面)││││165、168頁)│⑨楊士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1份(偵3259││││⑤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2月│號卷第103頁正反面、他1684號卷第73頁正反面)││││20日營清字第1060014001號函檢附陳盈昇之│⑩楊士杰匯款至張嘉晉提供之張吳秀英之郵局帳戶01││││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南│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份(偵3927號卷第27頁)││││市警442號卷第40至46頁)│⑪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聊天對話││││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湖分行106年6月6日│紀錄翻拍照片7張(警218號卷一第125至128頁)││││合金新湖字第1060001576號函檢附魏國龍之│⑫被告邱冠豪持用IPHONE6S手機螢幕快照資料夾中之翻拍││││帳戶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份(南市│照片7張及被告楊士杰持用SAMSUNG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警485號卷第64至65頁)│」對話翻拍照片3張(警218號卷@第127至132頁)│││││⑬張嘉晉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楊士杰之聊天對話紀│││││錄及臉書翻拍照片8張(偵3927號卷第28至30頁)│││││⑭楊士杰持用手機通訊軟體「微信」與Mr.Q之聊天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警218號卷一第74頁)│││││⑮雲林縣警察局106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5日之偵│││││查報告各1份(他1684號卷第69至72頁反面、第103至│││││105頁反面、第126至130頁)│││││⑯員警106年3月6日、12月13日偵查報告各1份(警615│││││號卷第3至4頁、偵5317號卷第124至125頁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