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帔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1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帔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5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仿冒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 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物等情,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務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LOUISVUITTON鑑定報告書等件(詳警卷第31至33頁、第53頁、第71頁、第97頁、第201至203頁)附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
┌──┬─────────────┬───┐│編號│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YSL│14件│││包包││├──┼─────────────┼───┤│2│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2件│││司LV衣服││├──┼─────────────┼───┤│3│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12件│││公司GUCCI皮包││├──┼─────────────┼───┤│4│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3件│││公司GUCCI皮夾││├──┼─────────────┼───┤│5│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21件│││公司GUCCI衣服││├──┼─────────────┼───┤│6│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2件│││公司GUCCI褲子││├──┼─────────────┼───┤│7│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32件│││衣服││├──┼─────────────┼───┤│8│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4件│││褲子││├──┼─────────────┼───┤│9│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1件│││外套││├──┼─────────────┼───┤│10│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1件│││帽子││├──┼─────────────┼───┤│11│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9件│││司CHANEL衣服││├──┼─────────────┼───┤│12│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2件│││司CHANEL粉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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