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60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606號

原告 陳吳玉蘭

訴訟代理人 洪珮珊 律師

被告 呂祐聖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簡字第60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上午11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

第20號卷宗可參,又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

第1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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