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473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丁晨瓏

被告 黃盛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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