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侵占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誣告│侵占││││││├──────────┼────────────┼────────────┼────────────┤│宣告刑│已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又15│已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有期徒刑5月│││日,褫奪公權1年│日││├──────────┼────────────┼────────────┼────────────┤│犯罪日期│91.01.21│93.09.20│91.12.20到91.12.2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1年選偵字第216│彰化地檢94年度偵字第3466│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558││年度案號│號│號│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4選上更(二)字第415號│96年上訴字第817號│96年度上易字第1729號││審││││││├────────┼────────────┼────────────┼────────────┤││判決日期│95.03.02│96.04.18│96.12.3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5049號│96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96年度上易字第1729號││││││││├────────┼────────────┼────────────┼────────────┤││判決確定日期│95.09.14│96.07.05│97.01.17│││││││├─┴────────┼────────────┼────────────┼────────────┤│備註│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4522│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4046│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964│││號(已執行5個月完畢)│號(96執減更4781號已無庸│號││││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侵占│誣告│││││││├──────────┼────────────┼────────────┼────────────┤│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2.04.16到92.05月間│94.10.19│││││94.11.1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558│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號│102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729號│96年度上訴字第2421號│││審││││││├────────┼────────────┼────────────┼────────────┤││判決日期│96.12.31│96.12.19││││││││├─┼────────┼────────────┼────────────┼────────────┤│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729號│99年度台上字第572號│││││││││├────────┼────────────┼────────────┼────────────┤││判決確定日期│97.01.17│99.1.28││││││││├─┴────────┼────────────┼────────────┼────────────┤│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964│彰化地檢99年度執緝字第││││號│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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