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陳文彬 被告 黃文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
8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龔書安
法官張世聰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