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057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金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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