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6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關於上訴人不服判准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茲依同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