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84號原告 王則雄
王宣雄 王勁一 王顯德 王淑玲 王一陸 王式平 王友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周思傑 律師被告 林瑞華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抗辯之使用借貸部分是否成立及是否發生終止之效果等事實,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年5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