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讓售國有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77號原告 蕭嘉豪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振芳法官歐陽儀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