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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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510號債權人 羅小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宗輝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對周宗輝之繼承人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周宗輝之遺產
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㈡陳報周宗輝之繼承人姓名及住所地址為何?㈢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周宗輝之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周宗輝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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