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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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姚人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所附匯票抬頭為「桃園地方法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