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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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738號債權人 沈韋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昱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陳昱安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昱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系爭車號000-0000號汽車牌照、債權人以該汽車向銀行辦理貸款之完整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出銀行貸款繳費明細表。
三、請提出經兩造與第三人 陳郁雯 、 劉甜甜 簽章同意居中協調之內容記載完整之協議書影本。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49,07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金額、已清償金額、未清償金額、總金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併請寄至債務人戶籍址),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