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8│98.1.7.│本院98年度│98.5.14.│均同左│98.6.16.│編號2、3、│││害防制│月││審訴字第││││4曾定應執│││條例│││973號││││行有期徒刑││││││││││2年│││││││││││├─┼───┼─────┼────┼─────┼────┼─────┼────┤││2│毒品危│有期徒刑9│97.10.14│本院98年度│98.8.18│均同左│98.9.7││││害防制│月││審訴字第│││││││條例│││1505、2193││││││││││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9│98.2.8.│同上│同上│均同左│同上││││害防制│月│││││││││條例││││││││││││││││││││││││││││├─┼───┼─────┼────┼─────┼────┼─────┼────┤││4│毒品危│有期徒刑9│98.3.27│同上│同上│均同左│同上││││害防制│月│││││││││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