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六頁倒數第四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應更正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第六頁倒數第四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係「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