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098號聲請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鵬仁 、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黃鵬仁之未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
2、相對人黃鵬仁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其未省略記事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卓清和